可以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原告提起抗诉。
城镇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农地要合乎以下前提:一是城镇居民年龄要未满十八岁且合乎天马股份前提;二是城镇居民修路要合乎农地规划总体规划和农地规划编制工作及德清工程建设规划;三是城镇居民修路额度国际标准,采用旧有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的额度占地面积为180万平方米,采用土地利用的额度占地面积为140万平方米;四是城镇居民修路要两户一基;五是贫困地区居民在承租,收买旧有的集体农地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六是不得非贫困户和其它人员在村中购买集体农地。只要合乎这些前提镇里不肯批那就是有问题了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基本上评注和提出申请前提:
1、基本上评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只限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合乎明确规定的核心成员,按照法规明确规定国际标准享受采用,用作修建自己居住房屋的贫困地区农地。
2、提出申请前提:(1)因家庭成员结婚等原因另行水表,缺少集体农地的;
(2)外来人员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有集体农地的;
(3)因发生或是防御灾害、实施村庄和集乡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需要迁址的。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一般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首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即两户一宅。各地都有相关的集体农地核准和数字水印,文本大体相同,提出申请核准的占地面积当然有国际标准。比如我这边明确规定:6人以内为巴韦县,采用林地的,不得少于125万平方米;采用其它农地的,不得少于140万平方米;采用沼泽地荒山的,不得少于160万平方米。4至5人为新富,采用林地的,不得少于80万平方米……。
在以内文本的同时,我还是其它方面给你说以下几点。
1、首先贫困地区居民集体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个人经依法核准,用作修建写字楼(包括住房、独立设置综合楼和回廊)的私有财产农地。这里提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3396435到的核准,是Canillac农地管理职能部门(及规划职能部门)核准,而不是你所的镇里,如果只经镇里核准,那就是违法违规,不合法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应当合乎乡(镇)农地规划总体规划,并尽量采用旧有的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用地,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涉及占用土地利用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述明确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农地审批绝不是某一级组织机构机构说了算,它是经层层级级审批的,而且要合乎规划和明确规定。上述提及的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现实中,它的权利已全权授托给农地管理职能部门。
3、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管理现状,不是很乐观,确实有很多地方,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有你说的这种现象(镇里不合法审批、中饱私囊或是乱收费和乱摊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职能部门管理缺位,基层管理职能部门(农地所、规划所)行政不作为,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为;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审批不到位,土地利用未经转为工程建设用地,就给核准核准修路手续……
4、但有几个事实也要考虑,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你自己综合分析。
(1)镇里划块地,就当核准给居民,如果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短期内或没有决心制止这种歪风,你只能接受这种事实,再次通过这种方式努力获得一块地去修路;
(2)从你几经努力都没有结果,你们家族在镇里并不强势,那些村干部没把你当回事,你一旦没十足把握咬死他们,就别咬,到时反被咬,自己痛先不说,地基还继续更批不了;
(3)别人可以,你不可以,你们是不是跟那班镇里的人原来就有些过节,你还是仔细问下,他们为什么不给你盖的理由,对症下药;
(4)我刚才说的几小点,有点助长他们威风的意思,不过没办法,哪怕通过县里职能职能部门走正常手续批,还是要在镇里盖好几次镇里的公章,他不给盖还是没办法取得审批。比如《**县贫困地区私人修路呈报表》上镇里委员签字,村长签字村委会盖章;
(5)你如果想反抗,要做好不想得到审批的心理准备,还有做好在镇里是否能立足的准备,告死那班坏人,待国家机关严肃查处这班孙子,老账新账一起算,另一届村委会上台后,也许你就取得了审批。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提出申请未予核准的几种情形:
1、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2、旧有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够解决水表需要的;
3、收买或是承租村中住房的。
4、户口以迁移到城市。
由于各省的明确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农地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贫困地区的集体农地是县区的村建规划职能部门审批的。请看下面法规条款。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修路的,需要取得规划职能部门的许可,进行工程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县区企业、乡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出申请,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职能部门核发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采用旧有集体农地进行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省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县区企业、乡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土地利用;另行占用土地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明确规定办理土地利用转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66332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职能部门核发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单位或是个人在取得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贫困地区居民合法采用或依法核准用作修建写字楼的私有财产地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合理利用农地资源,切实保护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合法采用或依法核准,用作修建写字楼(包括独立设置综合楼和回廊等,下同)的私有财产农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作本县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集体农地管理。
第四条 县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贫困地区居民修建写字楼要合乎乡(镇)农地规划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修建公寓式写字楼,控制独立式写字楼。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合乎有关明确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修路,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 贫困地区居民修建写字楼应当与旧村改造、农地整理、集体农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旧有的集体农地、村中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林地修建写字楼,不得在基本上农田保护区内修建写字楼。
第七条 贫困地区居民修建写字楼(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土地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贫困地区居民集体农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采用权,未经核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承租。实施德清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集体农地的,原集体农地采用人应当服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办法
你可以向镇里提出要求集体农地鉴定,然后报乡政府审核
贫困地区的集体农地是县区的村建规划职能部门审批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修路的,需要取得规划职能部门的许可,进行工程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县区企业、乡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出申请,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职能部门核发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采用旧有集体农地进行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省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县区企业、乡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7a64e78988e69d8331333365666262地;另行占用土地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明确规定办理土地利用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职能部门核发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扩展资料:
登记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居民的集体农地提出申请经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应当自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农地采用权登记,由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农地采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写字楼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农地采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农地采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农地采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农地采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农地采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集体农地采用权人的《集体农地采用证》。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核准或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核准,非法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或是少于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准的占地面积多占农地建写字楼的,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写字楼和其它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集体农地或是非法转让农地工程建设写字楼的,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行政主管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内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核准集体农地的单位或是个人非法核准贫困地区居民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超越核准权限非法核准贫困地区居民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不按照农地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核准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或是违反本办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核准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其核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核准占用农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核准集体农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集体农地
提出申请集体农地需要满足相关前提,如果不满足以下前提,不会批抄准的,要是满足前提,镇里没有理由拒绝批复,可以向当地国土局反映。
城镇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前提 城镇居民袭提出申请集体农地要合乎以下前提:
1、是城镇居民年龄要未满十八岁且合乎天马股份前提;
2、是城镇居民修路要合乎农地规划总体规划和农地规划编制工作及德清工程建设规划;
3、是城镇居民修路额度国际标准,使百用旧有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的额度占地面积为180万平方米,采用土地利用的额度占地面积为140万平方米;
4、是城镇居民修路要两户一基;
5、是贫困地区居民在承租,收买旧有的集体农地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六是不得非贫困户和其它人员在村中购买集体农地。
扩展资料:
注意事度项:
不是该村居民的,不能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盖房子。rn《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知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私有财产;集体农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私有财产。
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是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由村集体按照两户一基的明确规定,经乡(镇)人道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划拨给村中居民修路之用。
不是该村居民的,不可能核准集体农地修路屋。
参考资料:集体农地_百度百科
只要不合乎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前提的;该集体农地不合乎农地规划总体规划的;该集体农地已经被政府拟定征收的;该集体农地已经拟定复垦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地皮则不会给予提出申请办理农地采用证。
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农地,是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如果是有人从中作梗,当然可以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对于一般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核准居民的集体农地提出申请,居民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首先,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可以依照本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合乎法定前提,提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是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市级政府未予核准集体农地的提出申请,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提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是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或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它决定不服的。这时候要注意一点,法院受理后,只是对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核准居民集体农地提出申请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未予核准的决定。而最终是否核准集体农地的提出申请,仍然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核准的决定是违法的,由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5633934法院撤销不核准的决定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新对是否核准居民的集体农地提出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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