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房产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迁移农地、住宅农地权属,忍受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为房产税的税款,应依前项明确规定交纳房产税。
第三条前项所称迁移农地、住宅农地权属,是指以下犯罪行为:
(一)农地所有权卖地;
(二)农地所有权受让,主要包括转卖、受赠、交换;
(三)住宅买卖、受赠、交换。
第六款第三项农地所有权受让,不主要包括农地承揽管理权和农地管理权的迁移。
以总金额股权投资(参股)、偿还、划拨、奖赏等形式迁移农地、住宅农地权属的,应依前项明确规定征税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所得税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
房产税的具体内容适用于所得税,由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所得税振幅内明确提出,报同价位人大常委会下定决心,就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登记。
省、省、省辖市能依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流程对相同市场主体、相同沿海地区、相同类别的廉租房的农地权属迁移确认差异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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