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依照
《私人工商户条例》.《私人工商户登记治理办法》
两.处理需提交原料
1.经-营者签署的《私人工商户开张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分证复印件(正.反目复印件);
3.经-营场-地运用证实
私人工商户以自有场-地做为经-营场-地的,应当提交自有场-地的产权证实复印件;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协媾和场-地的产权证实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地产权证实的,能够提交市场主理方.政-局允许设立的各种开拓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赞成在该场-地从事经-营行-动的相旁证实;运用部-队房产做为衡宇的,提交《部-队房地产租赁允许证》复印件呀。
将衡宇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衡宇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衡宇(经-营场-地)登记表》及地址地住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益害关系的业主赞成将衡宇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实文件;属非城镇衡宇的,提交当地政-局划定的相旁证实;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决定例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允许的事情事件,应当提交有关允许证书或者者允许文件复印件;
5.《私人工商户称呼事务批准通告书》(无字堪称呼的或者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允许事情事件的可无需提交《私人工商户称呼事务批准申请书》);
6.麻烦代庖人处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麻烦代庖人证明》及麻烦代庖人身分证复印件呀。
注
1.申请登记为全家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做为经-营者登记,由所有参与经-营全家成员在《私人工商户开张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署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呀。提交住民户口簿或者者结婚证复印件做为全家成员亲属关系证实;同时提交其余参与经-营全家成员的身分证复印件,对其名字及身分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住民.台湾农人.台湾住民申请私人工商户开张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余申请原料应当运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声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本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声明“与本件一样呀”并由私人工商户经-营者或者者由其麻烦的代庖人签字;
4.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必-要对申请原料的实质内容举行核实的,依法举行核实呀。
三.处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处理限期
对申请原料完全,符正当定形势的,自收到《受理通告书》之日起两个工做日获取开张执照呀。
[1][2]
遵照
^开张执照 /
^私人工商户 /geti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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