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要多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写多少合适

 admin   2022-09-10 17:36   84 人阅读  0 条评论

子公司注册资本明确要求:注册资本写啥最合适?注册资本绝非圣埃卢瓦,小股东应在自己潜能范围内,考量到另一方面和子公司未来的发展,切勿一味高价注册子公司。

具体来说给大家普及化下,为何绝大部分的子公司都叫XX非常有限子公司或XX非常有限职责子公司?这里的非常有限职责,指的是子公司的小股东对子公司的负债分担非常有限的职责,而职责的限额是子公司的注册资本。

我们国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宣布推行注册资本所夺制。

一、注册资本并不是写圣埃卢瓦

理论上,除依然推行原则上注册资本的金融行业外(比如说银行、保险业务、证券、金融投资、建筑工程、典当行、中国投资、用工调派等二十三类金融行业),注册资本随便预设都是能的。但作为创业团队,应有比较细致的法制观念,提议考量几点因素:

注册子公司准入门槛减少,无须注册资本提出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01子公司注册资本写啥,要参照所处金融行业证照明确要求

比如,网络子公司提出申请ICP经营方式许可时,ICP经营方式许可明确要求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内;天猫、天猫也对进驻网络平台的店家提出了国际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内。其他须要证照/资格证书的,如招标等,参照金融行业车辆通行作法就能了。

02注册资本越大,分担的风险/职责就越大

比如说:一间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子公司,A占70%股份,所以须要筹资70万。而后子公司倒闭,欠了1000万的国库。所以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股份数量来分担职责,远远超过的部分就和他说实话了。但如果另一间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然占70%的股份,所以A要是分担700万的职责!

03一个小的考量: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比如一间科技类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所以,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一间名为安徽玉龙地智慧餐饮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所以,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绝大部分网络创业团队走的是股份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份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预设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二、一些常见问题

01注册了一间100万注册资本的子公司,而后不想经营方式了,须要补全这100万吗?

这里分两种情况:

1)子公司没有国库,不想经营方式,想注销了。

不须要,子公司没有国库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须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子公司有国库,不想经营方式了。

须要,须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所夺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分担的法律职责是在的。你须要按照你所占的股份比例,分担对应的负债职责。

02注册资本能使用吗?

当然能使用。

注册资本是子公司的钱,是子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方式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本不能随便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须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用工费用、奖金等形式。

03所夺制下,小股东的筹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简单来说,注册资本所夺制是指小股东所夺的注册资本可不在子公司设立时缴纳,而在子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段里实缴完毕即可。即使约定的是2065年全部筹资到位,离现在还有好几十年的时间,小股东也是要筹资到位的。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是认为衡量一个子公司真正实力的,应该是子公司的实际资本,而非注册资本的高低。其次是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来说,在注册时就明确要求其资本实际到位,往往很难做到,也容易引发抽逃筹资和虚假筹资等相关问题,加大企业的成本,所以在新修改的《子公司法》中,采用了注册资本所夺制。

04所夺制下,子公司注册资本绝非越高越好

有些人认为,既然子公司在设立时不用具体出钱了,那注册资本岂不是圣埃卢瓦?干脆注册个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说出去都是亿元子公司的老板,倍有面,也有利于业务的开展,事实并不尽然。具体来说,小股东筹资是以所夺的注册资本为限的,即所夺了啥注册资本,要是在章程约定的期限里缴纳啥钱。

实际上,真正的市场交易方在考察时,除关注其注册资本的高低,子公司小股东后续的筹资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情况如何,他们也是非常重视的,都会通过工商登记系统等各种方式进行查询。一旦决定要与子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会直接明确要求子公司小股东实缴筹资或提供担保,以此保证资本到位。

所以,注册资本绝非圣埃卢瓦,小股东应在自己潜能范围内,考量到另一方面和子公司未来的发展,切勿一味高价注册子公司。

05若子公司无力支付到期负债,债权人可请求约定的筹资期限尚未到期的小股东提前履行筹资义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筹资小股东,以及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小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对于小股东要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规定的十分清楚。

看到这里,很多机灵的创业团队也许会抓住所夺资本制一个看似明显的弱点。既然所夺资本的实缴时间只要在子公司的营业期限内,随便能写好几十年,那小股东完全能不出钱,一旦子公司对外无法偿债了,反正筹资的时间还早得很,是否可借此逃过一劫?

对于尚未到约定筹资期限的小股东,是否要向子公司债权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确实有所争论,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但现有的判例和实务观点绝大部分认为,如果在子公司无力支付到期负债,债权人可请求约定的筹资期限尚未到期的小股东提前履行筹资义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判决书很清楚的表明这一观点,其认为,根据《子公司法》中: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子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的规定,在子公司成立采取所夺制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仅仅能明确要求子公司以现在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分担职责,而且在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而子公司小股东承诺在将来所夺筹资的情况下,还能明确要求子公司小股东提前筹资,以清偿子公司负债,这更加符合市场中商事主体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须要。

所以,在对于促进子公司经营方式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上,所夺制有其自己独特发挥作用的方式。所夺制不应,也不会成为小股东无限索取利益,不分担筹资职责的一种方式。

子公司注册资本明确要求:注册资本写啥最合适?你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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