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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弟妹天马股份后集体农地如何分,需要做什么注册登记?
和我老公成婚3年了,成婚时新房子是他双亲在贫困地区修建的不过修建时间有20年了,现在他们天马股份了,这新房子的房屋产权归他们母女还有我3岁的儿子,后面的新房子归我儿媳,我想知道天马股份呢就代表了我门分得的这新房子的集体农地的使用权也是他们母女和我的孩子了。,
第2点;天马股份只是书面协定,但是村里的人都知道天马股份了的情形,也是前面的新房子归他们母女孩子3人,没有协定书受法律条文保护吗,呢当地的习俗可以做法律条文依据。
第3点,他们新房子马上就要征地,但目前是按户口簿上人头分的。他们的户口簿的屋主是外公的名字,,呢分房后成婚证是外公一个人,如果成婚证是外公,那我呢代表没有不动产呢
对于上面的难题回答:
你成婚的新房子属于你儿媳的,如你儿媳同意将部分不动产给与你们,最合适让你儿媳写一个赠送给协定,去注册登记处注册登记,将来发生纠纷书面协定很难得到保障.如新房子遇征地,你最合适与你儿媳签订一份协定,对征地安置价款进行处置或分配.
宁波市台州市张秋镇刘某旧有祖传住宅二间。刘某持经市地税局注册登记处注册登记的住宅新纶科技注册登记书,来国土规划所办理手续新纶科技注册相关手续,将旧有四间住宅中的一间新纶科技给儿子。注册登记书中表明屋主继承人只有一女,但经调查与核实,屋主系三子三女,其它五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实际情形与注册登记不相符。当时屋主提出:注册登记是不合法的,要求注册登记生效。对这件事他们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注册登记是不合法的,应当按法律条文程序给与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另一种认为注册登记不实,应拒绝受理,不能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相关手续。
那么,市地税局注册登记处办理手续的林宏吉注册登记书与否不合法?宁波市台州市一片汪洋国土规划所:郑文方答:该案的实质如果是刘某家的四间住宅新纶科技与否不合法有效率。新纶科技权个人财产分析,是指个人财产共有人通过协定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个人财产予以拆分,而分属各共有人大部份。刘某的儿子在有弟妹四人的情形下,独得一间房与否不合法有效率?新纶科技住宅能否办理手续农地使用权拆分更改注册登记?家庭新纶科技与否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一条个人财产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行政处分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母女对共同大部份的个人财产,有平等的叙尔热雷县之明确规定,可知,只要刘某的儿子税金的这一间房是住宅使用权人双亲行政处分自己大部份的住宅的结论,那是不合法有效率的。该结论与《婚姻法》中的立遗嘱、赠与的明确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牵涉其它弟妹的自身利益难题,而只有当出现承继的情形时,才牵涉其它五个弟妹的自身利益难题。因此,该案中刘某儿子税金一间房的新纶科技注册登记如果是不合法有效率的。但不合法有效率的住宅新纶科技及注册登记结论并不导致就一定如果办理手续农地拆分更改注册登记,原划拨农地使用权的确权原则是地随房走,但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农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为公共自身利益和为实施旧城改建,在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时,应对农地使用权人给与适当补偿。这是说,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家赋予了城镇国有划拨农地集体农地使用权一定程度的个人财房屋产权性质,所以,根据这一变化,在住宅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申办集体农地使用权主体更改注册登记时,农地注册登记部门审查的内容,应因国有农地和贫困地区集体农地而有所不同。如果住宅占用范围的农地为国有农地,在住宅因家庭新纶科技、继承等原因拆分后,农地注册登记部门应当在其双亲对集体农地拆分或住宅的各承继人协商拆分集体农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合理原则、方便生活、防止纠纷原则和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建征地安置明确规定等因素,决定与否给与农地拆分更改注册登记。而对于申请集体农地原使用权主体名称的更改注册登记,只要其双亲同意或各住宅承继人协商一致,可以改新的农地使用权代表为主体,按集体农地共同共有(住宅使用权人对住宅集体农地没作拆分时)、或按份共有(住宅使用权人对集体农地作了拆分的)的原则,对集体农地原使用权主体作更改注册登记,并在备注栏中作相应记载。如果住宅占用范围的农地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根据一个标准面积的集体农地受村庄规划约束,划拨用地使用权虽然地随房走,但不作拆分更改注册登记之原则(住宅使用权人可共同协商对集体农地使用范围作划分留存或备案协定),不论住宅新纶科技、继承或转让,各住宅使用权人对该集体农地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当事人申请更改原集体农地使用权主体,并出具各住宅使用权人共同协商确定的集体农地使用权主体新代表人的书面协定后,农地注册登记部门如果办理手续集体农地使用权主体名称更改注册登记。
集体农地证和天马股份合同哪个有效率? 集体农地证是我父亲的名字,但后来我父亲和我叔叔天马股份时写了个分单一半住宅给他,现在我叔超不孝顺。我爸想把新房子要回来能吗?集体农地正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爸的。 天马股份合同已经有20多年了 。如果我父亲想通过法院要回新房子,能赢吗?
最佳答案
集体农地证只是证明使用权,而天马股份合同证明正是基于您父亲使用权的有权行政处分两者并不违背,即您父亲拥有住宅并将其一半赠与您的叔叔。现在基于您的叔叔不孝顺可以收回不动产赠送给的,条件是您父亲的赠与是负有条件的赠与。
加引号的原因是您叔叔对您的父亲在血缘上没有赡养义务,所以没有孝顺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由于赠与而产生的抚养义务,则可以认为是有条件赠与,即抚养是赠与的条件。所以可以收回赠与。
如果没有赠与条件单单是因为不孝顺想收回赠与就需要遵照下面的法条,即不孝顺需要达到一定的限度。
下面是相关法律条文渊源:
被抚养人的范围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条文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母女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28条及29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如果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双亲、外祖双亲对于双亲已经死亡或者双亲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双亲已经死亡或者双亲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物权法〉若干难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难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双亲;子女;弟妹;祖双亲;外祖双亲;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双亲;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双亲、外祖双亲;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物权法〉若干难题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难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将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与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明确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注册登记证明,不论赠与的个人财产与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与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自身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它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条文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条文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双亲、子女、祖双亲、外祖双亲、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弟妹。如果侵害的是其它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与否必须出于故意,与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明确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个人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个人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条文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难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古人云:兄弟阋于墙,外御其辱。兄弟之间本应团结同心,可临汾市尧都区的这一对亲兄弟却因集体农地纠纷大打出手,导致他人重伤。日前,尧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尧都区居民史家良、史家诚是亲哥俩,原本兄弟感情很好,后因天马股份对集体农地的划分有分歧,两人闹起了矛盾。2012年5月13日,史家良带领工人王某、刘某等几人,到自家集体农地上欲施工修路。史家诚得到消息,遂叫上儿子史云峰、史云升上前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打斗中,史云峰一时冲动用砖块将王某头部砸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双侧硬膜外血肿,并伴有精神系统症状和体征,被认定为重伤。
事后,史云峰及家属与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定,由史云峰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云峰故意伤害他人,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史云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史云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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