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市日常生活快节奏,环境污染轻微,好些人愿闲适,眷恋贫困地区悠闲的日常生活,铜条集体土地,盖个房,有个小屋子,种些水果果蔬,自给,过上宽敞幸福的日常生活。所以并非贫困地区户籍的农村居民能保有贫困地区郭家吗?透过甚么形式能获得?今天就给大家谈谈。
一、农村居民并非贫困地区户籍能保有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农村居民是指失去贫困户居民身分,获得农村居民身分,是以户籍为依据。所以户籍是随著情况变化的,并非千篇一律的,有的是人原本是贫困地区居民身分,随著就学、劳工市场、工作,成婚等户籍转成农村居民,所以原本在镇里已经有的是集体土地写字楼是继续保有使用权、写字楼使用权。父辈逝世遗留下来的写字楼是有不合法的承继权,透过这些情况是能保有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的。
二、农村居民透过以下三种形式能获得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1、透过承继获得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贫困地区居民如前所述其居民身分获得的,所以只是保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信用社组织机构大部份。集体土地上的写字楼归居民大部份,写字楼是能作为承继的个人财产进行承继的,康富多功能,地随房走,承继了新房子不可能没土地,如前所述此,承继写字楼的同时就保有了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2、在转变成农村居民前获得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首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只能保有两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的面积严禁超过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容许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司法机关强迫无偿选择退出集体土地,引导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及其核心成员存量资产利用空置集体土地和空置写字楼。《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大力推进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注册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贫困户回城入驻后,其原不合法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注册登记。在转变成农村居民前就已经获得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就已经在贫困地区有新房子,之后即使转变成农村居民,以前已经有的是集体土地写字楼,也并非自动就失去了,如果愿继续使用、居住,国家是不禁止的。当然,国家是容许强迫选择退出集体土地,但是是无偿的,具体情况需要和村集体进行沟通协商。
3、原本农村居民又转转变成贫困地区居民身分,这时能司法机关要求获得集体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贫困地区居民两户能司法机关保有两处集体土地,如果由农村居民又转转变成贫困地区居民了,所以在镇里应该保障两户保有两处集体土地,如前所述此就能获得集体土地。
4、回原籍村庄、集镇入驻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能保有集体土地。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入驻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大部份的是土地建写字楼的,依照本条首款第(一)项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根据该条就能看出,回原籍村庄、集镇入驻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能保有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三、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应该进行确权注册登记。
2020年5月14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2020年底基本完成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工作,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2020年8月1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这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贫困地区集体土地进行了确权注册登记,为将来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权属保障。
总之,除了以上介绍的三种情况,在现实实践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如经过司法拍卖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如果遇到不好判断把握的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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