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申请宅基地?
贫困地区宅基地申请流程:
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须要采用宅基地的,应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明确提出申请,并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组成员认捐。发布届满表示一致同意的,报请乡(镇)审查后,报县(市)审查。经司法机关核准的宅基地,或居民组成员应及时处理将审查结论认捐。
驻乡(镇)值班人员在立案贫困地区居民宅基地工业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考察展开勘查,深入细致审查申请工业用地覆盖范围、占地面积、类别等工业用地前提,具备前提的,需先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边线要合乎土地方性借助规划确认的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覆盖范围;
(2)申请占地面积与否合乎要求。贫困地区居民宅基地国际标准为另加20至30万平方米,3人下列户按3人排序,4低保按4人排序,5人及以内按5人排序。
(3)申请者的户籍要在申请宅基地所处镇里。除返乡入驻的外,明令禁止核准农村居民挤占贫困地区宅基地建写字楼。
(4)两户贫困地区居民根本无法有两户宅基地。
贫困地区宅基地申请按流程流程及申请材料:
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须要采用宅基地的,具体内容申请按流程流程如下表所示:
(1)具备前提的居民明确提出工业用地申请;
(2)居民组成员、村委探讨透过,并有80%以内入社盖章一致同意;
(3)国土规划卞军相关人员当晚迁建勘测;
(4)申请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5)认捐;
(6)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7)国土规划卞军补审后上报县国土规划房管局审查;
(8)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准;9、审查结论认捐;
(9)下发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核准证书;
(10)国土规划卞军会同有关部门、值班人员放线定界;
(11)国土规划卞军值班人员复核验收。
贫困地区宅申请按流程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A、贫困地区居民工业用地申请书;
B、贫困地区居民表;
C、户籍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原宅基地采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A、贫困地区居民工业用地申请书;
B、贫困地区居民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审查表;
C、户籍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宅基地采用证,申请者与村委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E、城镇规划区内的贫困地区居民在农民新村内建写字楼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迁建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写字楼的,应当先向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者居民委员会明确提出建房申请,经居民会议探讨透过后,按照下列审查流程办理:
(1)须要采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一致同意并出具迁建意见书后,需先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工业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采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借助规划核准。
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要采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写字楼的,应当经其所处单位或者一致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查流程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入驻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返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须要采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写字楼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查流程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查流程:
合乎申请宅基地前提的贫困地区居民,应向本集体明确提出申请,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探讨透过,由居民委员会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
2、政府不核准我的宅基地采用申请,我该咋办?
老王和老张是邻居,但是多年来一直有矛盾。2011年,老王的儿子结婚,之后与老王分户,于是就去申请宅基地。由于老张的儿子在政府部门工作,鉴于两家多年的宿怨,老张的儿子就从中作梗,百般阻挠,政府迟迟没有核准老王儿子的申请。这时候,老王的儿子应该透过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居民申请宅基地,是须要人民政府核准的。如果是有人从中作梗,当然可以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对于一般的人民政府不核准居民的宅基地申请,居民有两种途径展开法援:
首先,可以展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合乎法定前提,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司法机关办理的。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内容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内容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明确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该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展开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县级政府不予核准宅基地的申请,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对下列具体内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这时候要注意一点,法院立案后,只是对人民政府不核准居民宅基地申请依据的合法性展开审查,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情况作出与否撤销人民政府不予核准的决定。而最终与否核准宅基地的申请,仍然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人民政府不核准的决定是违法的,由法院撤销不核准的决定后,人民政府重新对与否核准居民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决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政府部门迟迟不作为,或者无故拒绝老王的儿子的申请,可以透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