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居民两户只能拥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应合乎乡(镇)农地利用规划,并尽可能采用旧有的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
贫困地区居民需经核准或者采取蒙骗手段套取核准,违法挤占农地建写字楼的,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返还违法挤占的农地,时限拆毁在违法挤占的农地上增建的住宅。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多占的农地以违法挤占农地定罪。
根据以内明确规定,居民修路要要合乎德清规划和农地利用规划,改建的住宅要要经无权部门司法机关核准,占地面积不能少于该地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参照《珠海市实行办法》明确规定的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市郊80万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带120万平方米以下,山地150万平方米以下。
2008年7月8号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三)严格遵守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集体农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区、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对集体农地超占占地面积的,在办理手续注册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置:
1.1982年《德清修路工业用地条例》实行前,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挤占的集体农地,在《德清修路工业用地条例》实行后至今未扩大工业用地占地面积的,能按旧有前述采用占地面积展开注册登记。
2.1982年《德清修路工业用地条例》实行起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行惟教,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挤占的集体农地,少于该地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的,少于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相关明确规定处置后,能按前述采用占地面积展开注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行后,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挤占的集体农地,少于该地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的,依照前述核准占地面积展开注册登记。其占地面积少于各省市明确规定国际标准的,可在农地注册物主和农地基本权利合格证书纪事附注标明少于国际标准的占地面积,待以后水表修路或旧有住宅征地、改建、翻修、政府司法机关实行规划再次建设时,按相关明确规定作出处置,并依照各省市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再次展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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