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东〔2012〕439号
省直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
为的是保证追加金融资产存档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工作系统(全称信息管理工作系统)的及时处置性、精确度和精确度,为实行金融资产静态管理工作和实用性审查提供更多可信依照,现紧密结合中央政府ACR备案组织工作,对追加金融资产实用性在信息管理工作系统备案和存档组织工作做出标准化明确要求。
二、地税局金融资产科将依照基层单位机构编制情形、原有增量金融资产情形、前述组织工作须要等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中央政府ACR备案表和信息管理工作系统【金融资产添置方案审查单】展开审查,并明确提出审查(批)意见建议。
三、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依照地税局审查意见建议和前述组织工作须要展开投标订货,并展开帐目处置。投标订货顺利完成后,各基层单位应及时处置将追加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工作系统【金融资产添置管理工作】上面的【金融资产添置审查单】中备案存档,金融资产科将依照基层单位上报的订货合约原件展开网路上审查。操作方式业务流程参见地税局中文网站主页→公事会议厅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池州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中文网站→【公事手册】中的《信息管理工作系统追加金融资产实用性操作方式业务流程表明》。
四、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应十分重视此项组织工作,选定一位组织值班人员负责管理追加金融资产的备案存档。对追加金融资产备案存档不及时处置、信息管理工作系统无法精确充分反映其增量金融资产的基层单位,将中止对其追加金融资产实用性的审查(批)。
五、本通告自2013年起继续执行。
宣城市地税局
二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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