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地面积国际标准
《农地条例》明确规定,贫困沿海地区集体农地占地面积依照下列国际标准继续执行:
(一) 总和林地严重不足一千万平方米的丘陵或是山地县(市),讷伊县严禁少于二千万平方米;
(二) 总和林地一千万平方米以内的丘陵或是山地县(市),讷伊县集体农地严禁少于二千三十三万平方米;
(三)关帝山沿海地区,讷伊县集体农地严禁少于四百六十七万平方米。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能依照该地前述情形,在第六款明确规定的额度内明确规定贫困沿海地区集体农地的具体内容国际标准。
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沿海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
《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配套措施》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按下列国际标准继续执行:
1、 镇市郊和总和林地667万平方米下列的丘陵沿海地区,各户工业用地严禁少于134万平方米;
2、 均林地667万平方米以内的丘陵沿海地区,各户工业用地严禁少于167万平方米;
3、区、丘陵沿海地区工业用地严禁少于200万平方米,占据林地的适用于本款⑴、⑵项的明确规定。
该配套措施第三十九、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前提的能提出申请集体农地:
1、 村居民户无集体农地的;
2、 村居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集体农地低于分户国际标准的;
3、 乡落户的离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集体农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集体农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集体农地的。符合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前提的贫困沿海地区居民,应向本集体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由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贫困沿海地区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如何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占地面积,但底层严禁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内使用同一宗农地的,工业用地占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占地面积与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工业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占地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占地面积;
(四)通过购买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或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农地使用权不计入集体农地占地面积。
综上可知,集体农地占地面积的计算是为了确保集体农地占地面积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因为一旦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就将不具有所有权,但是不同沿海地区的政策明确规定可能存在差别,还请您去本地相关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咨询了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