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江山市各阶段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发证政策是怎样的?

 admin   2022-09-11 00:25   102 人阅读  0 条评论

?2019年11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金华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细则》(江政办发〔2019〕115号),第九条自2019年12月1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金华市各期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住宅流转颁证经济政策是什么样的?

金华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细则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明确要求,规范我省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保护贫困地区居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房产注册登记实施办法》《房产注册登记实施办法细则》等明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第九条。

第三条 第九条适用于金华市区划内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的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不包括设施农工业用地、临时工业用地等其它用途农地上建造的辅助性生产综合楼和其它附属综合楼。

第三条 卫星城核心区覆盖范围内的贫困地区,以及核心区外即将实施卫星城建设的贫困地区,贫困地区居民的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延期进行,具体内容是白水市中区老母、平棋、达道、尤厝、五龙等村,寿圣寺市中区流光溢彩、高家、天余、四家山、缸甫底、大夫弟、陶村、阿牛等村,观澜市中区路陈、山香、吴家山、吴家、大堤头、童家等村。贫困户因拆迁收容等原因使用国有拨给工业用地修路,且收容地在市区覆盖范围外的住宅,同时纳入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的流转注册登记颁证覆盖范围,但具体内容的操作办法按现行的同类型工业用地住宅流转颁证经济政策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五条 司法机关注册登记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的集体农地及廉租房必须司法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准则。以户为单位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注册登记,申请者应属集体农地审批或集体农地注册登记时的屋主,屋主应向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所在地的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注册登记金属材料。

申请者应对申请金属材料的准确性、正当性、科学性负责,不得谎报实情或者提供虚假金属材料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康富权利完全一致准则。贫困地区居民申请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注册登记,应遵循集体农地使用权权利人与住宅所有权权利人完全一致的准则。

第七条 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准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贫困地区居民修路管理中存在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流转后颁证的组织工作方法,稳妥推进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不变不换准则。本组织工作细则实施前已颁发的住宅所有权证和农地使用权证依然有效,权利人申请变更注册登记时予以换证。

第三章 流转明确规定

第九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流转依据。严格按《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修路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占用集体农地修路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农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时江山县政府有关明确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经济政策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农地,但修路者符合修路条件,且所占集体农地符合农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农地利用现状在明确规定面积标准内补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

(四)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前,贫困地区居民修路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农地,但修路者符合修路条件、所占集体农地符合农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本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在明确规定面积标准内补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

(五)2014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切实破解贫困地区修路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修路,一律按现行经济政策处理。

第十条 贫困地区住宅流转依据。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修路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占用集体农地修路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该集体农地上的住宅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住宅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农地修路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并根据已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建筑面积确定住宅所有权;超出已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覆盖范围的住宅建筑面积不予流转。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农地修路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对已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覆盖范围内的住宅,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住宅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覆盖范围的住宅建筑面积,不予确定住宅所有权。贫困地区居民占用经司法机关批准的集体农地修路,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住宅所有权。对住宅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的,按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确定住宅所有权。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切实破解贫困地区居民修路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贫困地区居民违法占用集体农地或违反村镇规划修路的,一律按现行经济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 贫困地区居民违法占用集体农地或违反村镇规划修路的,按照本市三改一拆的经济政策,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处理要求的,违法工业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按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以及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四单位出台的《金华市贫困地区居民违法修路分类处置实施意见》(江土资〔2018〕70号)等文件处理到位,除批少建多等不能补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外,其它的必须补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流转颁证。

第十二条 宗地图、住宅分户图按主房实际覆盖范围绘制,注册登记时集体农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要求认定的工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流转颁证,工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在房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附属综合楼(含生产综合楼)列入本市农房管控及风貌提升须拆除的,必须坚决拆除。余下的部分,除农地初始注册登记已流转颁证、2018年7月1日后列入集体农地审批,本次可进行集体农地及廉租房首次注册登记颁证外,其余的不予流转颁证。农地初始注册登记已流转颁证的,住宅用途仍按原来的填写。

第十四条 已办理农地使用证,但农地证证载面积没有按建筑占地面积,而是按工业用地面积记载的,本次换发房产权证时,宗地面积按经确认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记载。

第十五条 已分别办理农地使用权证、住宅所有权证,但未办理过房产权证的,宗地、住宅测绘按实际使用覆盖范围绘制。实际宗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超出原证载面积的,按原证载的住宅占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流转,超证载的住宅占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流转,在房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实际宗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少于原证载面积的,按实际宗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流转。

第十六条 1993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已建住宅,已办理产权证,以及修路工业用地已审批未颁证,违建行为已处理(处罚)到位,但未办理贫困地区居民修路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市中区办事处审批,由乡镇、市中区及行政村现职人员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清单式给予补办,出具《金华市贫困地区居民修路规划许可补办意见表》(详见附件)。层数为一层、二层的,按实际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注册登记住宅所有权;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规划许可的要求确定住宅层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房产注册登记簿和房产权证书中权利人、共有情况的记载。

(一)已办理过农地使用权证、住宅所有权证的,在本次办理房产权证时,原证中权利人只有屋主无共有权人记载情况的,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和房产权证书中权利人一栏,权利主体按xxx户填写,xxx为屋主姓名;共有情况:本户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不附记。

(二)已办理过农地使用权证、住宅所有权证的,在本次办理房产权证时,原证中权利人既有屋主,也有共有权人记载情况的,且产权人及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和房产权证书中的共有情况,按原证载情况填写。

(三)已办理贫困地区居民修路工业用地审批手续,住宅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本户家庭成员没有发生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为《贫困地区居民私人修路呈报表》中的屋主,共有人按《呈报表》填写。

第十八条 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的流转注册登记。

(一)原为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住宅准予流转注册登记集体农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贫困地区居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建设、下山脱贫等司法机关批准异地修路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集体农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权利人为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实施前,经司法机关批准合法取得的集体农地,未再申请其它住宅的,不受一户一宅限制,准予流转注册登记。但原来修路工业用地审批时承诺拆除、调剂的,要按原来的要求处置到位。

(四)转让、兼并集体农地及廉租房的,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明确规定,并由所在村出具证明;受让后面积超过限额面积,不流转,但在房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1982年2月13日前建设的无权属资料的集体农地及廉租房,在查明农地及住宅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本村村两委对集体农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使用情况等进行确认,报当地乡镇(市中区)审定,经公告30日无异议后,予以流转。

(六)对于集体农地、住宅注册登记人已故,需由父母、配偶或子女继承的,市区覆盖范围以外的贫困地区,住宅产权继承关系无矛盾的,在居民委员会的鉴证下,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注册登记机构按继承协议流转;对于农地、住宅注册登记人已故,住宅产权继承关系复杂有矛盾的,贫困地区居民需凭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延期)首次注册登记颁证: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明确规定的,如新房建好后,应拆未拆的旧宅(含未按明确规定拆除到位剩余旧宅)等;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农地及住宅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城镇居民非法取得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

(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地和住宅权属来源资料,或申请注册登记的金属材料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完全一致的;

(六)住宅灭失的,以及农地、住宅被司法机关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七)不符合农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八)被确定为D级危房须拆除的;

(九)其它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贫困地区居民住宅转移注册登记中集体农地管理户的认定,按照《金华市贫困地区居民修路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8〕1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覆盖范围内村集体收储集体农地上一户多宅,按照金华市农房管控专班《关于下发金华市一户多宅整治集体农地上住宅收储细则的通知》(江农房办〔2019〕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注册登记颁证

第二十二条 集体农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注册登记分为首次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转移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异议注册登记、预告注册登记、查封注册登记等。

第二十三条 集体农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注册登记应按照房产单元进行注册登记。一般以经司法机关批准的集体农地上的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准则,由屋主或权利人申请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注册登记申请;

(二)权籍调查;

(三)审核审批;

(四)注册注册登记;

(五)核发或者更换证书。

第二十五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首次流转注册登记内容必须在金华市政府网站链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点,及集体农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组织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异议,异议人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金属材料的,应中止或延期办理原注册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自2019年12月11日起开始施行,第九条施行前有关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及廉租房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明确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第九条为准。

附件:1.金华市各期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及住宅所有权流转颁证经济政策明细表

2.金华市贫困地区居民修路规划许可补办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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