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的宅基地如何过户孙子

 admin   2022-09-11 08:11   132 人阅读  0 条评论

1、集体农地上的住宅归属于的对个人不合法个人财产,承继者均有承继权。

2、被承继者为贫困地区户籍,能继续独享集体农地的采用权。

3、集体农地不归属于财产,无法被承继,如果承继者不归属于贫困户户籍的,无须独享集体农地的采用权。

4、村委无权将归还,被承继者能将集体农地上的冲蚀拆毁清扫,或是按明确规定将此处写字楼买下村中有集体农地采用权的居民。

在我国各阶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管理工作从理论上来说推行的是采用权与采用权相分离的采用制度。即贫困地区农地归私有个人财产,但国民能司法机关获得对集体农地的采用权。集体农地作为特定个人财产,虽然无法以一般个人财产的承继方式来承继,但是能司法机关获得对该集体农地的采用权。

根据《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获得集体农地采用权,能原则上提出申请集体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司法机关利用集体农地修建廉租房及其独立设置公共设施的,能提出申请集体农地采用权及住宅采用权注册登记。

1、简而言之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对个人经司法机关核准,用作修建写字楼(包括廉租房、浴室、家禽棚圈、洗手间和回廊等)的工业用地。

2、集体农地归属于私有个人财产,贫困地区居民只有采用权。集体农地采用权受法律条文为保护,任何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强占、进行买卖或是以其他形式违法受让。

3、贫困地区旧有集体农地均应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管理工作部门注册登记台账,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送给《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并按国家明确规定交纳农地采用注册由姆利,证实采用权。

4、贫困地区居民各户根本无法有两处集体农地,贫困地区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必须合乎以下情况之一:

(1)现在廉租房影响乡(镇)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需要迁址复建的;

(2)贫困地区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集体农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核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廉租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籍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不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集体农地的。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安排集体农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违法受让现有写字楼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集体农地的;

(3)户籍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贫困地区居住而户籍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明确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集体农地的。

6、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需要采用集体农地的,应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应将提出申请集体农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提出申请人填写(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提出申请表)后报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

7、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人持提出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提出书面工业用地提出申请。村委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提出申请材料,司法机关召开村委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中居民未提出异议或是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县区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工业用地和工程建设提出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提出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与工程建设提出申请表》。

(4)村委审查。

村委对提出申请人提交的《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与工程建设提出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提出申请人的原写字楼工业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上报的写字楼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提出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合乎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上海市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工业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核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县区政府人员根据《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核准书》和《村镇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工业用地提出申请人方能动工工程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应当自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农地初始注册登记或是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和住宅产权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地采用权证书和住宅采用权证书。

1、集体农地采用权的主体根本无法是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严禁购置集体农地,除非其司法机关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农地采用权的用途仅限于居民修建对个人写字楼。对个人写字楼包括廉租房以及与居民居住生活有关的独立设置公共设施,如浴室、院墙等。

3、集体农地采用权推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农地管理工作法的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应合乎乡(镇)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并尽量采用原有的集体农地和村内空闲地。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工业用地的,应依照农地管理工作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贫困地区居民出卖、出租廉租房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不予核准。

4、福利性:集体农地的初始获得是无偿的。

若是侄子的户籍仍然是贫困地区户籍,且该集体农地的权属清楚,那么奶奶的集体农地能受让给侄子,但要经过一定手续。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奶奶的集体农地如何受让侄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能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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