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二号文档提出积极探索宅基地采用权、资格证书权、采用权解纷分设。那么,宅基地解纷分设究竟有什么益处?不同县区的贫困地区户口能承继宅基地采用权吗?村委是否无权直接拆解宅基地?贫困地区宅基地若想民主自由进行买卖……责任编辑重新整理了线上架下有关宅基地的五大焦点问题,附注!详细情况。
答:宅基地归属于村自发性所有,贫困户只有宅基地采用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报请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已过期其农地尼布寺或者工业用地核准文档,由居民理事会或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归还宅基地采用权:
1、为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需要挤占的宅基地(此种情况对农地采用权人能给与适度补偿金);
2、不按照核准的商业用途采用的宅基地;
3、因撤消、北迁等原因而停用的宅基地;
4、空余或写字楼倒塌、拆毁一年以上未恢复采用的;
5、回城入驻居民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宅基地。
答:有关这个问题,可查阅《确认农地采用权和采用权的若干个明晰规定》和《有关贫困地区宅基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纲要》法律条文文档。
《确认农地采用权和采用权的若干个明晰规定》明晰了承继写字楼获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有关贫困地区宅基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纲要》明晰规定:已保有两处宅基地的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写字楼挤占贫困地区宅基地的,可按明晰规定注册登记颁证,在《宅基地尼布寺》纪事栏应附注该基本权利数人本贫困户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不合法承继人。
所以此种情况是能通过承继写字楼获得宅基地采用权的。
答:有关写字楼倒塌的宅基地被归还的问题,能查阅《确认农地采用权和采用权的若干个明晰规定》。该明晰规定明晰了空余或写字楼倒塌、拆毁一年以上未恢复采用的宅基地,可由自发性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已过期其农地注册登记,并由自发性归还农地。
如果因建写字楼需要采用宅基地的,应重新向自发性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答:我国积极探索宅基地采用权、资格证书权、采用权解纷分设,落实宅基地自发性采用权,保障宅基地贫困户资格证书权,适度放活宅基地采用权,这是宅基地制度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1、落实宅基地自发性采用权。宅基地采用权归贫困地区自发性所有,自发性采用权的落实保障和强化了自发性经济组织有依法归还宅基地的基本权利,也赋予了自发性经济组织对宅基地采用的监督基本权利,以及自发性经济组织在宅基地采用权流转或被征收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或征收收益。
2、保障宅基地贫困户资格证书权。维护了贫困户家庭作为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获得和挤占宅基地的基本权利。资格证书权是对于居民(贫困户)各项附着于农地上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资格证书权设置和认定关系到广大贫困户的基本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包括宅基地的获得基本权利、流转权益、农地开发收益分配等都与资格证书权直接相关。
3、适度放活宅基地采用权。有效破解了宅基地流转一律限定在自发性经济组织内部的制度障碍,贫困户可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宅基地。另外,贫困户除通过转让流转宅基地采用权外,还能以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采用权,进一步提高宅基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同时激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释放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农地价值潜能,增加贫困户财产性收入。
综上,宅基地解纷分设政策是切切实实保障了贫困户的利益。
答:按照此种说法,您保有的应该是宅基地尼布寺,即宅基地采用权证。
您通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动产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采用权及写字楼采用权注册登记。申请宅基地采用权及写字楼采用权首次注册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工业用地的文档等权属来源材料;
3、写字楼符合规划或者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写字楼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因各地情况差异,建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的不动产注册登记机构。
答:问题已表明,宅基地采用权的权属已在30年前发生了不合法性改变,发生改变时,宅基地的承继、转让和进行买卖,也包括拆迁等,这些就与原户主再无关系。原户主是否毁约不能改变宅基地采用权发生转变的既定事实,所以题主大可不必担心。
答:在这个问题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其一,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晰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采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居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此,农一代的宅基地采用权已灭失,如有再分配可另当别论。
其二,农一代如有再分配,农一代过世后,再分配的宅基地如果没有更名过户给农二代或农三代,宅基地采用权将被归还。且农二代、农三代户口已迁出本村,非本村自发性核心成员,所以也不符合申请采用宅基地的条件。
其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工程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纲要》明晰规定:农村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购买宅基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
综上,已迁出本村户口的农二代或者农三代不能将写字楼维护翻新或在原地上重建。
答:首先,有关宅基地是否能进行买卖的问题。回答如下:
宅基地是不能民主自由进行买卖的,私下进行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
根据《农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采用权,采用权归村自发性,就是说这块宅基地你只能用,但实际上并不归属于你自己所有。
所以,宅基地既不能民主自由进行买卖,也不能承继,但能在本村自发性内流转,经过农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发放证件。
鉴于此,题主说的情况应该归属于宅基地流转或转让的问题。
那么,宅基地若想转让?回答如下:
能。宅基地能转让,但转让是受限制的。
1、宅基地采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保有二处以上的贫困地区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自发性经济组织内部核心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采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自发性组织同意;
(5)宅基地采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2、宅基地采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以下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农村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自发性组织核准;
(4)向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友情提醒:各地政策不同、政策落实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问题应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法规条款为准。
答:首先,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说,贫困地区宅基地应符合一户一宅制,题主的哥嫂已有两处宅基地,就不能再占有两处,在法律条文上不能的。建议能找村委调解。
其次,建议题主及时将父亲留给您的这处宅基地办理过户注册登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家在山东贫困地区,20几年前村里开路,把我奶奶家的院子给占了,在别处赔偿给我们一块宅基地,我们一直没有盖房。年前向村支书打了招呼就开始盖房了,只是打好了地基,今年年初开始动工盖房,墙都垒好了就差上顶了,土管所来了,说有人举报我们非法占地。
举报我们的这家人是在我奶奶房子后面的那家人。我奶奶的房子类似门面房正对大路比较方便。那家人在胡同里不够方便,就想把我奶奶那块房子的宅基地占了,我们不给,他们就举报我们现在盖的房子。
土管所说我们新盖房子的这块宅基地证过期了,我们不明白情况就去了农地资源管理局,见到那里有一个2010年的通知,说申请的宅基地如果一年内未建房,宅基证就作废。我们去补办宅基证,村支书怕担责任不给开证明。建房子一动工,那家人就给土管所打电话,土管所就来人,说不让动工,如果动工就给拆毁。请问,我们怎么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房子还能继续往下盖吗。
我爸妈一直是和我哥嫂小侄在一个院子里,现在想分开住。我奶奶一直在原来的没有院子的老房子里住着。下图的通知我们最近才看见,法律条文上并没有这一条。
答: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情景再现,理解为:20年前村里修路,把原来的宅基地占了,村里另外给置换了一块宅基地(因修路占了原有宅基地的一部分,推测前情为村里同意置换同等面积的宅基地给与赔付),置换之后可能没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也没有获得宅基地证,更没有及时工程建设采用。
所以,也就出现了题主所说的宅基地闲置归还此种情况,置换的宅基地一直空余没有利用,村自发性是无权归还的,但不归属于《通告》里的自动过期表述范围。
至于题主家因宅基地手续不齐全或程序没走全,国土部门禁止再工程建设这是合规的,因为宅基地必须要依法获得,并且在工程建设时还要经国土部门的审批。
鉴于上述的复杂情况,我们建议:题主能分家为由,如果条件符合(一户一宅),且村里同意将这块地给你们采用,就能重新去办理产权注册登记,再去国土部门报建。按正规操作,一步一步把程序走全,就能安心工程建设采用了。
编辑:林冬娜、邓小云︱审核:谭朝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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