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的卫星城工程建设飞速发展。但是伴随它的,是各地拆迁、拆迁的矛盾频频见诸于。这让2010年,对在拆迁操作过程中遭到不公正对待的老百姓而言,几乎可以称作‘违建年’。1月8日,在2010年我国体制改革高峰会田地征拆:困境与出路论坛上,我国社会科学院贫困地区研究所威权英研究员心痛地表示。
江西高安拆迁自杀该事件,乌鲁木齐拆迁通知附子弹,玉林市金沙硬性拆迁该事件……2010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暴力违建该事件不断,用什么管理工作制度来遏止违建正式成为与会法学研究者和地产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分解中央政府经营方式田地的职能,转变现阶段不平等因此非法制的田地流转商业模式,真正落实司法独立和法制中央政府,被认为是拉动违建悲剧尽早拉开序幕的绳索。
中央政府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选手
在新世界学会常务理事黄小虎看来,违建该事件多发的原因之一,是在原有的田地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制度下,地方性中央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既是裁判又是选手。现阶段,地方性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既负责管理工作田地管理工作,又负责管理工作国有田地的经营方式。但是,经营方式应该是民营企业的活动,当追求‘收益最小化’正式成为中央政府职能的时候,许多田地问题单厢由此衍生而来。他说。
据黄小虎介绍,允许中央政府经营方式田地,不仅导致了杨励贤式的田地财政四起,还使得中央政府为的是贪婪而过分依赖开发商,运用行政硬性手段自肥的现像日益凸显。
国有田地的经营方式要保值增值,这客观上让各级党委中央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由于经营方式自身利益涉及地方性‘才干’,‘管理工作服从经营方式’就正式成为必定的选择。黄小虎以充公贫困地区集体田地为例表示,经营方式这类田地的收入来源,是田地转成工程建设用地操作过程中的巨大班庄镇,为的是赚得最大的佣金,中央政府在拆迁操作过程中必定压低补偿金费用,因此对贫困地区集体田地进入市场加以限制。相应地,贫困户的自身利益在征调或违建中受损,地方性中央政府本应承担的保护贫困地区耕地和合法集体土地的职能,便浮华无用。
因此他建议,让中央政府埋首当裁判,是一条从管理工作制度上遏止违建的可行途径。比如,严格依照规划来加强对田地的商业用途管制,加大对田地的巡视和宏观调控等。
贫困地区田地流转不能全由中央政府做主
在原有的田地流转商业模式下,征收田地、拆迁住宅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的硬性性和补偿金的波镇,同样受到与会研究者非议。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报社副社长袁绪程等人认为,要从管理工作制度上遏止违建,还需改变硬性加补偿金的田地流转商业模式,把公平的市场交易当作未来的方向。
2010年,贫困地区集体田地和贫困户住宅正式成为被征调、违建的主角。袁绪程以这一现像为例表示,依照原有的田地流转管理工作制度,贫困地区田地转成卫星城田地不论商业用途如何,一律由各级党委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变为国有,再由中央政府出售给开发商或划拨给机关事业单位。中央政府则依照一定的标准给被贫困户以货币化的补偿金。其中,国家垄断田地一级市场和拆迁卖地操作过程中的巨额班庄镇,正式成为贫困户从被上楼中感到不满的主因。
因此他提出,为的是保护贫困户的集体田地和住宅不被征调、违建,今后无论贫困地区、卫星城田地,田地使用目的的公益性,应作为衡量能否以行政手段充公的标准,但必须以市场价格为定价的基准。而如果使用田地的目的是商业性或私益性,就应该采取市场自愿交易的流转商业模式,中央政府不能干预。
袁绪程同时强调,不论是硬性充公还是自愿交易,其溢价都应该由田地的供方、需方和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会以征税的形式共享。这样,既不会在中央政府不平等的强迫‘交易’基础上造成‘田地财政’,也不会导致暴力冲突。
对此,威权英表示认同。他认为,为的是限制中央政府对公益性作出宽泛解释,可以考虑一个卫星城对公益性硬性拆迁作出比例控制,并对诸如国防设施、高速公路、公立医院等重要的公益性用地作出列举界定,不给中央政府任意征调的理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和知名律师王才亮还建议,为的是保护贫困户的自身利益不在被上楼中受损,还必须改变由国家垄断田地一级市场的现状,从法律上确认两种田地所有制的平等地位,构建城乡统一的工程建设用地市场。允许贫困地区集体田地在符合规划和商业用途的前提下,进入市场,让贫困户也分享到田地的财富,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才是健康卫星城化的关键。刘守英说。
公共自身利益界定要更加明确细致
对于遏止违建的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议,与会研究者一致认为,必须从法制层面加以落实,需要立法的完善、司法的独立和行政中的法制精神相互配合。
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卫星城发展与田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满燕云表示,在立法上,不妨借鉴日美和港台经验,形成以公益性为标准的、严谨的拆迁程序和完善的拆迁补偿金法制体系,来限制中央政府在征拆领域的权力。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沈岿也提出,尽快废止现阶段明显违宪的《卫星城住宅拆迁管理工作条例》,以新的《国有田地上住宅征收与补偿金条例》取而代之,并在新法中着力解决好什么是公共自身利益、征收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应该如何给予公平补偿金这三个难题,,是实质性遏止违建的第一步。
比如,在征收程序上,地方性中央政府应该向被征拆的民众履行具体的说明义务,不能再笼统地宣称‘有利于经济发展’,应该细致到拆迁工程建设后,能创造多少就业岗位、带动多少潜在的税收等,让民众能够充分地参与讨论,并让他们的意见能对中央政府形成约束力。沈岿表示,在补偿金标准上,也应该由被征拆的民众以投票、抽签的方式,选出中立的评估机构,对住宅或者田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规范、专业的评估。
沈岿同时强调,为的是防止立法在保护钉子户中沦为花瓶摆设,不受制于地方性中央政府的独立司法,同样关键。如果被征拆的民众认为,中央政府的某次拆迁不符合公共自身利益,或者补偿金没有达到公平的标准,都可以通过诉讼寻求解决,相信这种建立在程序正当性基础上的管理工作制度设计,可以使绝大多数民众愿意接受真正降临在他身上的公益征收,从而最大限度减少‘钉子户’,减少拆迁的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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