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濮阳示范园区党工委、各县直管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谢鲁瓦《安阳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管理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下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
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安阳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
管理配套措施(全面实施)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规范化和强化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贫困地区居民增建、改建、改建、翻修廉租房(以下泛称自建廉租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规划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乡总体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筑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于外省区划内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和居民自建廉租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贫困地区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集体土地重新分配、使用、确权、违规工业用地严肃查处等制度,健全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国际标准,辅导集体土地产业布局、空置集体土地和空置红瓦坡利用;基本工程建设本年度集体土地工业用地方案并情况通报同价位天然资源职能部门;参与基本工程建设国土规划整体总体规划和村子总体规划。
天然资源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国土规划整体总体规划、土地规划方案和总体规划许可证等工作,在国土规划整体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工业用地规模和产业布局,满足用户科学合理的集体土地需求,未注册登记农工业用地换用审核和总体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相关手续;强化居民自建廉租房面貌总体规划;办理手续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住宅房产注册登记。
廉租房工程建设局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居民自建廉租房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行业管理工作,辅导各村对居民自建廉租房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进行市场监管,负责管理鼓励居民廉租房建筑物面貌,组织机构基本工程建设居民自建廉租房结构设计图画,组织机构建筑物石匠专业培训和管理。
市场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建筑物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村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审核和居民自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对居民自建廉租房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审核和居民自建廉租房工程建设要适应村子演变规律,坚持总体规划先行、节约工业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可靠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面貌。
第二章 总体规划基本工程建设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子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子可暂不分类。科学合理确定村子产业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布局,组织机构本区划村子总体规划基本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先总体规划后工程建设、不总体规划不工程建设的原则,各村依据国土规划整体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规划、产业发展、居民点产业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基本工程建设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子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核。鼓励居民全程参与村子总体规划基本工程建设,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总体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总体规划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时,要考虑工程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 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国际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集体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集体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集体土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子总体规划中对居民自建廉租房国际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总体规划工程建设三层以上的廉租房。确需工程建设三层以上廉租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或居民委员会(以下泛称村级组织机构)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子总体规划。
第三章 集体土地申请审核
第八条 符合集体土地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集体土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居民填写《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申请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居民申请、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机构审查。没有分设居民小组的或集体土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机构办理手续的,居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工业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国际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居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机构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各村。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各村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各村明确的机构组织机构农业贫困地区、天然资源、住宅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贫困地区机构负责管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工业用地是否符合集体土地产业布局要求和面积国际标准、集体土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天然资源机构负责管理审查是否符合国土规划整体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工业用地的,是否办理手续了农工业用地换用审核相关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核使用村子空闲集体土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集体土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各村对居民集体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批准书》和《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机构。乡镇要建立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建房审核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核情况报县级农业贫困地区、天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集体土地的条件和各村对居民集体土地申请不予审核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继续执行。
第四章 面貌管控
第十四条 村子总体规划应延续村子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物产业布局,居民自建廉租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物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紧密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物,工程建设功能现代、面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宜居廉租房。
第十五条 县级廉租房工程建设局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居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面貌等因素,组织机构基本工程建设居民自建廉租房结构设计图画,无偿提供给居民使用。各村要按照村子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子总体面貌定位,选择适宜的居民自建廉租房结构设计图画,鼓励居民按照结构设计图画工程建设廉租房。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总体规划结构设计单位为乡村工程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总体规划、结构设计、建筑物工程等专业人员为居民自建廉租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工程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要在取得《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批准书》和《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证》后,向各村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承诺书等资料,各村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居民自建三层以上廉租房经各村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筑物法》《建筑物工程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居民自建廉租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居民自建廉租房结构设计图画,也可委托具备住宅建筑物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物、结构专业的注册结构设计人员进行结构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居民自建廉租房绘制符合结构设计规范化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廉租房工程建设局职能部门要建立建筑物石匠专业培训制度。县级廉租房工程建设局职能部门要会同各村组织机构建筑物石匠参加技能和安全可靠生产专业培训。居民自建廉租房需选择经过专业培训的建筑物石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责任。工程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廉租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居民自建廉租房的建筑物石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国际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管理人、产品质量员、安全可靠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住宅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可靠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居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国际标准的建筑物材料、建筑物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物石匠应当协助建房居民选用合格的建筑物材料、建筑物构(配)件和设备。建房居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物材料、建筑物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物石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意居民自建廉租房开工工程建设的,各村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机构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居民自建廉租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各村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工程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住宅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各村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贫困地区、天然资源、廉租房工程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村要明确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专管人员对居民自建廉租房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市场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市场监管。
居民确需在原有廉租房上加层的,要按照增建廉租房程序进行审核和市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建廉租房完工后,要向各村申请竣工验收。各村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机构居民、施工负责管理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居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总体规划要求和产品质量要求等工程建设廉租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验收意见表》。
居民自建廉租房通过验收后,居民可持《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批准书》《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证》《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房产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房产注册登记。
第六章 空置集体土地规划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空置集体土地和空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空置集体土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空置集体土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子景观,空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居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空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新增住宅工业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集体土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居民按照总体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集体土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市辅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贫困地区、天然资源、廉租房工程建设局、市场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强化对各村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和居民自建廉租房工作的辅导。县级政府要建立居民自建廉租房长效管理机制,各村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发现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规违规行为,严格继续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化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机构在各村的辅导下,制订健全本村集体土地民主管理配套措施,司法机关管好集体土地。村级组织机构要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各村报告。
第三十条 建房居民和结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司法机关对廉租房工程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可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村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司法机关履行职责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相关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审核、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1.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申请表
2.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承诺书
3.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总体规划许可证)审核表
4.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证
5.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批准书
6.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居民自建廉租房验收意见表
(点击下载附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