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村农地承揽法》规定,农地承揽人因农地的采用出现纷争,可由乡政府、各村调处,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化解。属于民事纷争,一般不犯法者。
1、国民司法机关独享的农地所有权(包括农村农地承揽管理权)受法律条文为保护,任何人单位和对个人都严禁违规强占。
2、对于违规强占农地的行为,农地所有权人能向当地高等法院提控告讼,明确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退还农地。导致损失的,还能明确要求索赔。
《》第七条 北欧国家为保护集体农地拥有者的权益,为保护承揽方的农地承揽管理权,任何人组织机构和对个人严禁侵害。
第三十九条 因农地承揽经营出现纷争的,双方原告能通过商谈化解,也能允诺居民委员会、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等调处化解。
Arracourt 任何人组织机构和对个人侵害承揽方的农地承揽管理权的,应当分担刑事责任。
1、需经核准挤占农地利用,即需经北欧国家农地管理机关该案,并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私自挤占农地利用的;
2、少批多占农地利用的,即部分农地利用的挤占是经过不合法核准的,但超过核准的数目且多占农地利用的数目非常大的;
3、套取核准而挤占农地利用的,主要是以提供不实文件、虚报商业用途或转作、冒用别人的为名申请等蒙骗手段取得核准相关手续而挤占农地利用,且数目非常大的。
4、转作并用是指改变农地利用的栽种商业用途而作其他方面采用,譬如开设企业、修建写字楼、修筑道路、伐木、矿山、采土、采河,弃置废弃物等。
5、违规挤占农地利用数目非常大且导致农地利用大量损毁结果的,是违规挤占农地利用罪的必不可少程序法。至于数目非常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依照《农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农地的征用或采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地利用超过35公项、其他农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核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农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农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目而多征用、采用农地利用的行为,就是违反农地管理法的违规挤占农地利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依照当时当地农地利用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违规挤占农地利用的数目是否非常大。导致农地利用大量损毁,是指违规挤占农地利用导致农地利用栽种功能基本丧失,如导致农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农地承揽管理权就是国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北欧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采用的国有农地的承揽管理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国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农地或北欧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采用的国有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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