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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介绍啥?一些基本科学知识你都JGD5?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那些大小不一的事,小编给大家重新整理了24问!包涵各种基本常识!
1.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基本概念及重新分配方式是什么?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如前所述本信用社组织机构(自然村或生产大队)核心成员身分而独享的能用作修筑写字楼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贫困户无须缴纳任何人农地服务费方可获得,具有社会福利物理性质和社会福利机能,一般无法承继。但自发性农地上投入使用的住宅,则归属于居民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没使用权。
2. 贫困地区居民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须要什么样前提?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能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
(1)未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成婚等其原因另行工程建设商品房水表缺乏自发性农地的(包括男方到男方入驻的);
(2)因发生或是防卫灾害、实行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班莱班县等其原因须要迁址的;
(3)外来人员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自发性农地的;
(4)农村居民经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祖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3. 什么样情况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无法核准?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况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
(1)年龄未满20十八岁的;
(2)原有自发性农地的面积已经达到明确规定标准或是能够解决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自发性农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明确规定的。
4. 自发性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前提的贫困地区居民在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子、集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规模范围内提出申请使用自发性农地修筑写字楼的,应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流转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工业用地的,司法机关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居民建商品房自发性农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自发性农地。贫困地区居民建商品房自发性农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子,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子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自发性农地面积可低于前款明确规定限额。
6.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无法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村自发性,使用权归属于村内住宅使用权人,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无法随意对自发性农地进行处置。所以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无法被承继,自发性农地上的住宅能承继。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住宅灭失后(居民一户一宅外),无法进行重建或是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自发性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7. 为什么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流转登记发证工作?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流转登记涉及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司法机关保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能有效规范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流转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贫困户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贫困地区农地流转登记发证,司法机关确认贫困户自发性农地权利,保护广大贫困户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贫困户群众的农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户权益,更是维护贫困户与农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贫困户与农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能进一步激发贫困户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工业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贫困地区农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9.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须要提交什么样资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应向县区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家庭核心成员,户口是否村中自发性户口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应出具的材料:
1、提出申请人现有的自发性农地情况;
2、对提出申请人拟发放自发性农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会议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讨论情况,在村自发性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农地地类;
(四)归属于建新交旧的,提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10.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自发性农地如何进行流转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流转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规定:对自发性农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1982年2月13日)以前贫困地区居民建房占用的自发性农地,在《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后至今未扩大工业用地面积的,能按现有实行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实行时止,贫困地区居民建房占用的自发性农地,超过当地明确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明确规定处理后,能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实行后,贫困地区居民建房占用的自发性农地,超过当地明确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核准自发性农地面积进行登记。其自发性农地面积超过明确规定标准的,可在农地登记簿和农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水表建房或现有住宅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行总体规划重新工程建设时,按有关明确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明确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流转登记。
11. 怎样认定居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居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提出申请一处自发性农地。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独立作为特殊居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十八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司法机关承继自发性农地上住宅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司法机关获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村中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流转登记。
12. 居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其自发性农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未予流转登记。对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按照《农地管理法》有关明确规定按非法占用农地处理。
13. 如何规范确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主体?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1)非本贫困户自发性的贫困户,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本贫困户自发性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流转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的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住宅占用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登记发证,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贫困户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获得的自发性农地和住宅,住宅产权没变化的,经该贫困户自发性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登记,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4)对于没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4. 什么样情况下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1)所提出申请登记的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不符合《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提出申请第二宗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住房的;
(4)自发性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工程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流转的。
15. 什么样情况下可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为实行村子集乡总体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其原因须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商品房投入使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自发性农地的;
(2)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须要占用的自发性农地;
(3)因承继住宅等其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一户一处之外的自发性农地;
(4)因迁移、病故等其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自发性农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自发性农地的。
16. 是不是所有的自发性农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前提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前提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重新分配、承继、赠与、水表等方式获得的自发性农地,只要是空闲地或住宅工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7. 小产权房能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核准,占用贫困户自发性农地工程建设的住宅及附属配套设施,没向政府缴纳农地出让金等相关服务费,农地物理性质为自发性,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发证。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18. 农村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所以农村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和贫困户写字楼。
19. 贫困地区居民在出卖、出租住宅后,还能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吗?
居民在出卖住宅后,无法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出卖住宅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不得核准。
20. 村内无自发性农地可供重新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能办理,但父亲不可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明确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21.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重新分配的自发性农地能否发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行新村工程建设,且占用的农地是原村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自发性农地申报,经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流转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流转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核准的新贫困地区,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22. 涉及司法机关合村并组的农地如何登记?
涉及司法机关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使用权仍然流转给原贫困户自发性;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居民认可的,履行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并在农地登记簿和农地证书上备注各原贫困户自发性的农地面积。
23. 涉及司法机关开展城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贫困地区农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司法机关开展城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贫困地区农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农地权属不变;司法机关调整农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自发性农地权利归属,并司法机关及时办理农地变更登记手续。
24. 撤村建居的自发性农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自发性农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贫困户自发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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