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职责强制性合约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不含港、澳、台地区),投保人在采用被保险业务机动车辆操作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以致被害人遭遇窃盗死伤或是个人经济损失,司法机关应由投保人分担的损害索赔职责,保险业务人依照保险业务合约的签订合约对每天交通事故在以下索赔额度内负责管理索赔:
(一)失踪残疾索赔额度为110000元;
(二)医疗保健服务费索赔额度为10000元;
(三)个人经济损失索赔额度为2000元;
(四)投保人无职责时,无职责失踪残疾索赔额度为11000元;无职责医疗保健服务费索赔额度为1000元;无职责个人经济损失索赔额度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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