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留置期限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
(三)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违法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九十三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行为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意图的;
(四)其他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一)曾经或者企图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人或者与被调查人存在密切关联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的;
(四)其他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一)可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严重影响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妨碍调查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九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列明提请协助的具体事项和建议,协助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
因保密需要,不适合在采取留置措施前向公安机关告知留置对象姓名的,可以作出说明,进行保密处理。
需要提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一百条 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
(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在留置期满前向被留置人员宣布延长留置时间的决定,要求其在《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
第一百零二条 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解除留置。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由其在《解除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调查人员应当与交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在《解除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通知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二、留置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留置?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或者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2.采取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 (三)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违法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3.留置,后果严重吗?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在前期咨询律师作用不大,因为律师也见不了被留置人员。在移送检察院后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一般来说,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99%会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留置一个人是很慎重的。被留置就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做好了追究被留置人员刑事责任的准备。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从犯或者家属等知情人且积极配合说明情况的。
对于老板,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交代清楚问题就放出来。
4.留置,有什么程序?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6.留置后会关押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留置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9.家属没有接收到《留置通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留置场所羁押(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10.留置以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没有必要到留置场所送衣物、被褥及生活费及药品,留置场所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会配备齐全。
留置场所有医护人员24小时待命。进去后会进行详细的体检。药品由医护人员提供。送进去的药品不会给留置人员使用。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实际上法律咨询网上都查得到,帮助进行申诉除非被留置人员是真的冤枉的。否则反而会起到坏作用。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
(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在留置期满前向被留置人员宣布延长留置时间的决定,要求其在《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
13.留置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作用不大。需要咨询建议联系干过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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