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第八章对违背劳工法的或有明确规定。
附:劳工法 第八章
第八十三条 劳动者部门制订的违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给与警示,勒令撤废;对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职责。
第八五条 劳动者部门违背前项明确规定,缩短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给与警示,勒令撤废,并能判处罚金。
第八十两条 劳动者部门有以下侵犯劳动者权益情况众所周知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勒令缴付劳动者的薪水酬金、中国经济补偿金,并能勒令缴付索赔款:
(一)拒交或是愤而积欠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缴付劳动者缩短组织工作天数薪水酬金的;
(三)高于该地缴付劳动者薪水的;
(四)后,未依前项明确规定给与劳动者中国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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