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in History
Tessy:龚群,复旦大学神学院副教授,研究生指导老师,我国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伦理人文部省资源共享协作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副研究员。
奥皮尔河重要信息:《浙江大学学刊:自然科学版》第20191期
钱媛:公义基本概念或伦理观是西欧经济史上极其重要的基本概念或伦理观,能说,整座西欧伦理伦理经济史和在政治上经济史基本上没返回过公义而此基本概念。西欧公义基本概念在其长年的产业发展操作过程中,历经了这种两个大的产业发展期:荷马史诗与亚里士多德的公义观、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派的公义观、近现代契约书论的公义观和现代以斯宾塞和诺齐克为代表者的公义观。在那些相同的公义Sitapur,荷马史诗的公义以社会秩序公义为服务中心涵义,而亚里士多德则处在从社会秩序公义向参政权公义切换的操作过程中,近现代年来的契约书论的公义以明晰的词汇逐步形成了参政权的公义,现代在政治上神学的探讨以公义为关注点,因对参政权的认知相同,进而引起了十分广为的论战,但那些探讨主要就分散在重新分配公义上,近年公义的空间性有从重新分配公义向亲密关系公平公义的路径产业发展的态势。
The concept or conception of justice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one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thought.It can be said that the whole history of western ethics and political thought has hardly left the concept of justice.In the course of its long-term development,the concept of justice in the West has gone through several stages:Homers and Platos,Aristotles and Stoics,modern contracts and contemporary represented by Raw]s and Nozick.Among these different views of justice,Homers justice centers on order justice,while Aristotle is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ing from order justice to equal rights and justice.Since modern times,the justice of contract theory has established the justice of equal rights in clear language.The discussion of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focuses on justice,which is triggered by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equal rights.There are quite a lot of controversies,but these discussions mainly focu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Recently,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 has developed from distributive justice to relational equality and justice.
关键字:公义/契约书/基本权利/justice/contract/right
标题注释:复旦大学2019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
就西欧伦理伦理经济史而言,自古希腊至现代,基本上没像公义(justice)这个基本概念这种在整座经济史上有如此重要地位的基本概念。实际上,如果我们把伦理伦理学与在政治上神学相对区分的话,就会发现,公义在在政治上神学中能看做是其核心基本概念;并且,在法学中,公义同样也是一个极其重要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公义的基本概念。在我国伦理伦理经济史上,儒家的仁爱是其核心基本概念;在西欧伦理伦理经济史上,公义而此基本概念虽然没仁爱基本概念那样具有核心地位,但其重要性使得我们不得不给予重视。然而,公义而此基本概念的涵义在整座经济史上,是始终如一的吗?如果不是,它是如何重构的?本文试图回答那些问题,以求教于同仁。
一、荷马史诗史诗与亚里士多德的公义
学界一般认为,荷马史诗史诗为西欧文明的起源性篇章,西欧伦理伦理经济史的起源也可追溯到荷马史诗史诗。公义的基本概念最初就出现在荷马史诗史诗中。首先,公义在荷马史诗那里,所代表者的是神话中的宇宙社会秩序。不过,公义最初不是以基本概念而是以神的形象出现的。在荷马史诗史诗中,共有两个公义女神:一位为忒弥斯(Themis)女神,另一位为狄刻(Dike)女神。后一位女神是前一位女神的女儿,是忒弥斯与宙斯的女儿。忒弥斯是大地女神该亚与天神乌兰诺斯结合所生女儿。值得注意的是,大地女神该亚与天神乌兰诺斯所生的十二个儿女(提坦神)大都为自然之神,或自然的化身,如太阳神赫利奥斯(Helios)、月亮神塞勒涅(Selene)、北风神波瑞阿斯(Boreas)等。然而,在以自然神为主的神灵之中,却有一位是公义女神。这位女神并非是掌管任何自然中的某部分,如山、海等,而是掌管整座自然宇宙社会秩序的女神。这反映了古希腊人的思考:整座宇宙需要掌管社会秩序的神灵。公义女神既是已经颁布和所制定的天地万物社会秩序的维持者,同时又是公义本身。其次,荷马史诗所描述的这个宇宙,是一个人神共同体,即后来最高的神——宙斯不仅是天庭的最高统治者,也是人间社会秩序和命运的统治者。因此,忒弥斯作为公义女神,既掌管宙斯的自然宇宙社会秩序,同时也意味着宇宙的神圣法则。在宙斯统治的世界里,所有的神灵都遵循自然社会秩序的法则来行动,如果太阳神阿波罗偏离了他的轨道,公义女神就会惩罚他。而此法则不仅对于天庭是有效的,对于人类社会也是有效的。因而在神话后来的产业发展中,忒弥斯是人类事务,尤其是法庭事务的组织者,她的形象通常是一身披白袍,头戴金冠,左手提一秤,象征公平公义,右手举一剑,象征惩罚,扬善抑恶。她在执法时双眼为布所蒙住,这表明她并不为眼前的现象所左右,而是靠内心的法则。其次,这也表明公义女神对于法则的执行,是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与忒弥斯不太相同的是,荷马史诗神话中的另一位女神狄刻(Dike)则主要就应对的是人类事务,尤其是法庭中的公道与公义。不过,狄刻女神与忒弥斯在本质精神上完全一致,只不过是相同的女神名称而已。在荷马史诗史诗中,这两个女神有分工,在相同的场合中出现,而荷马史诗之后的赫西俄德,则主要就使用的是狄刻而不是忒弥斯而此女神名称,即忒弥斯隐退了。赫西俄德使用唯一狄刻女神而此公义名称,应当也与荷马史诗对两个公义女神的职责区别相关,因为赫西俄德在《工作与时日》中,虽然他运用神话,但所叙述的主要就问题不是神话,而是面对人类社会中现实的公义问题。这对后来希腊公义而此基本概念的词源学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后继的亚里士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公义基本概念,在希腊词语上,都是以狄刻为词干产业发展而来的。在赫西俄德的《工作与时日》中,狄刻出现在法庭上,和出现在纠纷解决的程序上。赫西俄德写道:贪图贿赂,用欺骗的审判裁决案件的人,无论在哪儿强拉公义女神,都能听到争吵声。公义女神身披云雾,跟到城市和人多的地方哭泣,给人们带来灾难,甚至给那些把她敢对她说假话的地方的人们带来灾难。[1]8赫西俄德在这里是说,如果人们在法庭上不公正,就是欺骗了公义女神(Dike),那么公义女神就会惩罚那些不公正的人。赫西俄德还说:公义女神(Dike)——宙斯的女儿,她和奥林波斯诸神一起受到人们的敬畏。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有谁用狡诈的辱骂伤害她,她即坐在克洛诺斯之子、其父宙斯的身旁,数说那些人的邪恶灵魂,直至人们为其王爷存心不善、歪曲公义做出了愚蠢错误的判决而遭到报应为止。啊,你们,王爷们,要注意那些事,而你们。受贿赂的王爷们,要从心底里完全抛弃错误审判的思想,要使你的裁决公正。[1]9赫西俄德在这里以公义女神来警告那些执法不公的国王们,他们早晚会受到公义女神的惩罚。
无论是在荷马史诗史诗中还是在赫西俄德那里,公义还有抽象的意义,即摆脱神话中的女神形象而以抽象的公义基本概念来表述。在《伊利亚特》中,荷马史诗说道:宙斯将暴雨向大地倾泻,发泄对那些人的愤怒,因为他们在集会粗暴地做出不公正的裁断,排斥公义(drive out dike),毫不顾忌诸神的惩罚。[2]351在这里的dike,既可说是女神(dike),因为她主要就出现在集会或法庭上,主持公道或审判;也可说是抽象基本概念,即公义法则或伦理观。这段话也表明了公义与宙斯的亲密关系,即如果违背公义,宙斯将惩罚人类。而宙斯之所以能以公义之名来惩罚人类,是因为在宙斯那里,公义即为宙斯的法则和社会秩序的代称。在《奥德赛》中,荷马史诗以俄底修斯的口吻说道:像某位国王,一个豪勇、敬畏神明的汉子,王统众多强健的兵民,伸张公义( ),乌黑的土地给他送来小麦大麦,树上果实累累,羊群从不停止羔产,海中盛有鲜鱼,人民生活美满。[3]354这里把敬畏神明(god-fearing)与伸张公义(upholding justice or ,根据辞义,又可译为维护公义)联系在一起,再次表明公义与神灵的亲密关系。其次,这里的用语也表明了公义已经从女神形象转化为公义女神内在具有的法则精神。在《伊利亚特》中,荷马史诗将人类违背公义与宙斯的惩罚联系起来,而在《奥德赛》中,则将声张或维护公义与人类的繁荣联系起来,而深层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敬畏神明和遵从宙斯的公义法则,那么人类也将繁荣幸福。
在赫西俄德那里,我们又看到,他已经直接把公义称之为法则。赫西俄德对他的兄弟说:佩耳塞斯啊,你要记住那些事:倾听公义,完全忘记暴力。因为克洛诺斯之子已将此法则交给了人类。由于鱼、兽和有翅膀的鸟类之间没公义,因此他们互相吞食。但是,宙斯已把公义这个最好的礼品送给了人类(to people he give dike,which is by much the best thing)。因为任何人只要知道公义并且讲公义,无所不见的宙斯会给他幸福。但是,任何人如果在作证时说假话,设伪誓伤害公义,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他而此代人此后会渐趋微贱。如果他设誓说真话,他而此代人此后便兴旺昌盛。[1]9①在这里,赫西俄德明晰地称公义为法则,并且指出是宙斯交给人类的最好的礼物。正因为人类有了公义的法则,才与其他动物相同。换言之,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类懂得公义。然而,普通人也可能不履行公义,或违背公义,而人类只有遵循公义才可得到幸福昌盛。从荷马史诗到赫西俄德,公义作为一个维持人类社会幸福繁荣的根本法则的伦理观逐步形成下来了,而这个基本概念的根本意义是什么?首先,就是宙斯所逐步形成的社会秩序伦理观,即整座宇宙都服从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社会秩序法则;其次,公义意味着公正、正直和不偏不倚,则法则的履行不徇私情,谁违背了公义的法则,都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荷马史诗史诗所体现的公义为整座社会秩序的基本伦理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再次展现。从抽象意义上,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时期作为宇宙法则和人间法则的公义,在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时期则作为德性基本概念来使用。而此重大的转变体现了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时期伦理伦理学的理论特点。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理想国》(又称为《国家篇》)中的关键性因素的探讨,逐步形成了公义而此德性作为诸多德性中的主要就德性的地位,它与智慧、勇敢和节制一起,后来称之为希腊四主德。值得注意的是,在方法论上,亚里士多德对于公义德性的探讨,并相同于对智慧、勇敢和节制的探讨。从根本上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当这三种德性都在城邦国家中和在个人灵魂中发挥了它们的作用,才有公义德性。亚里士多德的这个理论是通过国家职业三分和个人灵魂三分这种两个层面的探讨,提出无论是国家的三种基本职业还是个人灵魂的三个层面,都需要德性尤其是智慧的德性或理性起支配性的作用。并且军人的勇敢德性和普通劳动者的节制德性也起作用时,进而使得所有人都在自己的职位上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不产生冲突或干扰时,整座国家才是公义的国家。亚里士多德说: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公义的。[4]157他认为,在人的灵魂里,同样分为三个部分,即理性、激情和情欲三部分,理性部分的德性要求是智慧,激情部分的德性要求是勇敢,情欲部分的德性要求是节制。并且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在城邦国家中,只有理性对于情欲和激情起着支配性作用时,灵魂内部的亲密关系才是和谐的;并且,当理性起支配性的作用、而灵魂各部分起着它们的各自的作用时,灵魂也就实现了内在的公义。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每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的作用,那他也是公义的,即也是做他本分的事情的。[4]169从亚里士多德对于城邦公义和灵魂公义的探讨来看,公义与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德性都相同,它并不应对城邦国家和灵魂内的某个部分;这三种德性的实现是公义德性能够产生或实现的前提,并且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智慧德性或理性在城邦和灵魂中占有支配性地位,如果智慧或理性不占有支配性的地位,也不可能产生公义的德性。那么,公义的德性又是一种怎样的德性呢?这就是社会秩序的德性,即当三种德性尤其是其中的智慧或理性起了支配性的作用时,城邦和灵魂的社会秩序才是和谐的,而不公义应该就是这三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4]169。换言之,当城邦或灵魂内部的社会秩序和谐,也就是显现出公义。需要指出的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公义是城邦幸福或城邦全体公民幸福的前提,而个人灵魂的公义是个人幸福之所在。换言之,一个幸福的城邦就是一个公义的城邦,而一个幸福的人也就是一个公义的人;反之,则是一个没公义的城邦不是一个幸福的城邦,而一个不公义的人不是一个幸福的人。
相比较其他三种德性,我们还注意到公义这种一种德性的特殊性。亚里士多德这里,能说公义是虚位性的德性,但却是所有德性都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体现出或实现的一种城邦社会秩序和灵魂社会秩序。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使用的是德性基本概念,但却再现了荷马史诗史诗中的公义女神所维护或公义法则所体现的内在核心:社会秩序。不过,在荷马史诗那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座自然宇宙的神圣社会秩序,而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这是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家和和谐灵魂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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