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合规|要重视!金融营销宣传的“紧箍咒”来了

 admin   2022-09-14 22:18   1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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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倚重! 要倚重!

《通告》是人民银行、交通银行保险业务市场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管局首次联手撰文束缚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国家主要金融创新市场监管国家机关(以下称"四国家机关")联手撰文不足以充分体现对规范化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的倚重和决意。

紧密结合概要认知,《通告》全面覆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创新金融行业(地方政府金融创新行政部门市场监管的金融行业仅限),除常用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公募基金等本行政府机构外,非本行政府机构但归四国家机关市场监管的金融行业、政府机构也要受束缚(高度关注Nenon证照部分的内容),如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互金等。

另外,四国家机关在各县是有分支政府机构的,不须建各县分支政府机构会对《通告》提出本土化的明确要求,即省外的综合治理、自查、检查和等。

在这里提示信息受以上三家市场监管国家机关市场监管的金融行业和政府机构,要倚重!要倚重!要倚重!

二、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应该怎么认知?

《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告所称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是指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利用各种宣传品辅助工具或方式,就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进行宣传品、推展的犯罪行为。

隐晦一点,其实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就是金融创新电视广告。试问,建议大家认知、全面落实《通告》明确要求时,紧密结合《电视商标法》等与金融创新电视广告有关的其他法规法规共同执行。

三、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需具有证照或受托人于具有证照市场主体

《通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金融创新金融行业属于特许权经营方式金融行业,严禁无牌经营方式或无牌经营方式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是金融创新经营方式公益活动的关键步骤,未获得适当金融创新业务证照的市场经营方式市场主体,严禁积极开展与该金融创新业务有关的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但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传播方式等司法机关接受获得金融创新业务证照的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的委派,为其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的仅限。

告诫高度关注"仅限"明确规定,如果牵涉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均应与提供金融创新商品(服务)的市场主体签订委派书,委派事项为在委派范围内全权网络营销宣传品。

四、证照在《通告》中是个宽泛的概念

《通告》第三(四)条明确规定: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进行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方式证照的材料,以便有关金融创新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许可证、备案文件、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有关的身份证照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等金融创新业务经营方式许可毫无疑问属于可以证明证照的文件,备案文件(比如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资格(此处建议按国家级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认知,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协会的会员证书)也被视为可以证明金融创新证照的证明材料。此即前文说到的非本行政府机构亦受束缚的依据。

五、"八严禁"禁止性犯罪行为是红线

《通告》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明确规定(第二条):一是严禁非法或无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二是严禁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进行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三是严禁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四是严禁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五是严禁损害金融创新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七是严禁违规向金融创新消费者发送金融创新网络营销信息;八是严禁积极开展法规和金融创新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

这部分并非新内容,"八严禁"亦是《电视商标法》《互联网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过往市场监管国家机关对金融创新电视广告(如《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电视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创新公益活动风险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此无需解释,红线性明确要求,无条件执行就完了(对"八严禁"有疑义的同学可以私聊)。

六、电视广告主的内控、自查明确要求,注意委派方受托人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通告》对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从内控到落地都提出了具体规范化明确要求。

《通告》第三(一)条明确要求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实际角色是电视广告主)应当建立完善适当内控制度,并明确专人专部门负责。将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与金融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挂钩,明确要求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加强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教育培训。

《通告》第三(二)条、第三(三)条对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提出对自身及合作方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的监测、监督,第三(三)尤应引起注意。

《通告》第三(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严禁以业务合作方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非本政府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此明确规定意味着具有金融创新证照的政府机构需要自证自身在委派第三方进行的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中无过错,如:制定了《网络营销报备审核制度》,明确要求合作方网络营销宣传品前均应对网络营销物料进行报备审核,委派方定期抽检并留痕等。

如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委派第三方进行网络营销宣传品,应对此明确规定高度倚重,并设计责任规避方案。

七、严控员工的自媒体传播犯罪行为,否则政府机构可能担责

《通告》第三(九)条明确规定:严禁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发未经有关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审核的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信息。

"从业人员"应做限缩认知,即应该是与从事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方(委派方或受托人方)有雇佣关系的从业人员,申言之,应是与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从业人员。

"自行编发或转发"即所谓的自媒体传播,金融创新市场监管国家机关一向对此进行严格明确要求。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业务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管理的通告》即对保险业务金融行业自媒体网络营销提出了管理明确要求,文件明确提出如发生从业人员自媒体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所在政府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实践中,亦不乏穿透自媒体从业人员直接追究所在政府机构责任的案例。

从文义认知,经过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审核的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信息从业人员是可以自行编发或转发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束缚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发严禁"加料"或"减料",避免改变原宣传品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规避风险层面,如果有完善的有关内控制度,对从业人员自媒体传播犯罪行为有明确制度性束缚,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方风险。

八、处罚市场主体还包括市场市场监管局

《通告》第四条明确规定:金融创新商品或金融创新服务经营方式者积极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违反上述明确规定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创新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政府机构或派出政府机构可依职责对其约谈告诫、风险提示信息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犯罪行为侵害金融创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网络营销宣传品公益活动。对于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创新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政府机构、派出政府机构或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采取适当措施。

《通告》没有对何为"情节轻微"做进一步的解释,根据对其他法规的认知,一般判断情节轻微可能会从:网络营销持续时间、受众范围/数量、获得收入金额等方面考量。

紧密结合《电视商标法》认知, "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市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具体处罚措施不赘,大家可以自行查找《电视商标法》《互联网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公募基金法》等有关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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