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情形通报"无锡反杀案":坐车男子的行为属行为人。
2018年8月27日无锡市东桥路于Guangxi致家宝龙失踪案,倍受舆论关注。公安部门经过周密办案,并Behren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现就该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情形予以情形通报。
一、刑事案件基本情形
2018年8月27日21时30时许,家宝龙驾车奥迪小车在无锡市东桥通途路经顺帆路北路,与同方向骑脚踏车的于Guangxi发生冲突。家宝龙从车中取出一把斧头连续敲打于Guangxi,后被于Guangxi洪都拉斯人斧头并捅刺、砍击两刀,家宝龙身负轻伤轻伤,经不治失踪。
二、办案判定历史事实
接到报案后,无锡市检察院立即接警处置并立案办案。鉴于该案社会参与度高,苏州市司法厅、无锡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出动力量赴无锡指导刑事案件查案组织工作。经现场勘察、摸排、询问审讯、音频办案和检验鉴别等组织工作,刑事案件历史事实已经查明。
(一)涉案人情形
家宝龙,男,36岁,青海省澄城县人,寄居无锡市高家镇某住宅小区,犯案后在无锡市高家镇某企业打零工。
于Guangxi,男,41岁,西安市汉中市人,寄居无锡市清源路某住宅小区,犯案后在无锡市某饭店技术部组织工作。
犯案后张某时(男)、张某(女)、唐某时(女)与家宝龙同车。张某时参予毒打于Guangxi,被依法拘留五日;张某、唐某时上车劝说,未参予刑事案件。于Guangxi南埃尔普人员袁某时,未参予刑事案件。
(二)判定主要历史事实
1.刑事案件直接原因。犯案当日,家宝龙酒后驾车皖AP9G57奥迪小车(科孔,血液尼古丁含量87mg/100ml),载张某时、张某、唐某时沿无锡市东桥通途路经顺帆路北路时,向右私自闯进机动车道道,与正常骑脚踏车的于Guangxi差点撞车,双方遂发生冲突。
2.刑事案件经过。张某时先上车与于Guangxi发生冲突,经南埃尔普人员劝说返回车辆时,家宝龙突然上车,上前推搡、踢打于Guangxi。虽经劝架,家宝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奥迪小车取出一把斧头(经鉴别,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敲打于Guangxi颈部、腰部、腿部。敲打中斧头甩脱,于Guangxi抢到斧头,并在争夺中捅刺家宝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家宝龙受伤后跑向奥迪小车,于Guangxi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察,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家宝龙跑向奥迪小车东北侧,于Guangxi返回奥迪小车,将车内家宝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Guangxi将手机和斧头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Guangxi称,拿走家宝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刑事案件后果。家宝龙逃离后,倒在距奥迪小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不治于当日失踪。经法医鉴别并结合音频监控判定,在7秒时间内,家宝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Guangxi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刑事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办案查明的历史事实,并听取公安部门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Guangxi的行为属于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依法撤销于Guangxi刑事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家宝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形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家宝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敲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Guangxi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判定为行凶。
(二)家宝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Guangxi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形下,家宝龙酒后滋事,先是上车对于Guangxi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斧头,对于Guangxi连续数次敲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家宝龙斧头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家宝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Guangxi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家宝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Guangxi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Guangxi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家宝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Guangxi停止追击,返回奥迪小车搜寻家宝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行为人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家宝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形。经办案确认,家宝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无锡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家宝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形。家宝龙2006年8月来无锡打零工,犯案后与女友租住在无锡市高家镇某住宅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无锡期间,因毒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门目前未发现家宝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家宝龙所驾车奥迪小车情形。经调查确认,犯案后家宝龙驾车的奥迪小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家宝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犯案后,经现场勘察,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家宝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形。此情形属实。2018年3月,家宝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形特此情形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无锡公安组织工作的关心支持!
无锡市检察院
2018年9月1日
来源: 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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