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admin   2022-09-15 08:43   107 人阅读  0 条评论

(珠海市食药消费市场监管局2017年3月16日以粤食食药监法〔2017〕39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规范化我市消费市场产品销售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二要履行职责消费市场产品销售饮用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工作法》、北欧国家食药监管局《饮用中药材消费市场产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消费市场监管配套措施》(局令第20号)、《肉类安全样本检验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第11号)的有关明确规定,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于我市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对本辖内内消费市场产品销售的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

第三条 省食药消费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工作全市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的组织机构、辅导和协同,统筹规划各地积极开展跨区域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实行北欧国家食药消费市场监管局和该级组织机构的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各项任务。

各县局、县(区)局负责管理工作本辖内内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方案的制订,负责管理工作实行该级制订的监督管理抽查方案和上级领导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委派的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各项任务,帮助上级领导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实行本辖内内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和在本辖内范围内积极开展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

第五条 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依照饮用中药材检验政府机构的证照、检验范围和行医水平,确定分担本辖内消费市场产品销售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各项任务的检验政府机构红皮书。检验政府机构要符合《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省里证书普遍认可的证照判定,且承检项目要在其证照范围内,同时具有与饮用中药材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相匹配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被样本检验的饮用中药材餐饮企业(以下简称被抽查人)应当相互配合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的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据实提供被样本检验饮用中药材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饮用中药材中文名称、数量、提货年份和订货者中文名称、门牌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和加速检验数据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样本检验

第六条 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依照饮用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工作的需要和周期性饮用中药材的特点,制订本辖内内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年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样本场所、饮用中药材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检验政府机构应依照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的要求,依照肉类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化,制订样本检验实行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样本时间、地点、饮用中药材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原则、费用预算,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年份等,并经委派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审核后实行。

第七条 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主要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实行的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应当按照所制订的年度方案积极开展实行;不定期抽查是指针对特定时期饮用中药材安全形势、消费者和媒体反映的情况,或者针对突发事件临时组织机构的对某一类或者某一区域的饮用中药材进行的抽查。

第九条 饮用中药材样本的场所主要包括:饮用中药材批发消费市场、零售消费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饮用中药材专营店等。

第十条 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的主要品种主要包括: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等。

第十一条 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可以自行样本或者委派具有法定证照的饮用中药材检验政府机构分担样本组织机构工作,委派检验政府机构对消费市场产品销售饮用中药材进行样本检验的,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样本检验各项任务委派书和样本检验告知书,现场样本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二条 样本人员应当按照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采样规则抽取样品,样本时畜肉同一胴体相同部位产品视为一个批次;禽肉同种、同部位、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畜禽肉内脏同种、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产品视为一个批次。抽查样品应均匀、有代表性,较大个体的样品应进行现场分割,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确保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一致性。

第十三条 样本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封样,贴上封条,由样本人与被抽查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样本人员填写样本单,据实记录被抽查人、样本地点、样品及样品来源等信息,由样本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畜禽肉、水产品样品采集后应冷藏、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政府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冻储存。水果、蔬菜、鲜蛋样品采集后可常温保存,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政府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藏储存。检验项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明确规定时限内送达承检政府机构。

畜禽肉、水产品、水果、蔬菜备份样品应冷冻储存、鲜蛋备份样品应冷藏储存,豆类备份样品可常温储存。

第十五条 样本的同时食药消费市场监管人员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餐饮企业证照,所抽取饮用中药材的相关证明材料、提货查验记录等。

第十六条 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积极开展样本检验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检验政府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报送样本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数据汇总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向抽查地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寄送样本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不合格饮用中药材标称省内来源地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寄送样本单复印件、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不合格饮用中药材标称来源地涉及外省、市且来源清晰的,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抽查所在地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向被抽查人送达样本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同时积极开展不合格饮用中药材核查处置组织机构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抽查所在地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向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提交不合格饮用中药材初步核查报告,不合格饮用中药材核查处置组织机构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应再提交最终处置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向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检验项目存在降解或检验项目与抽查样品新鲜度有关等情况的,不接受复检申请。

复检政府机构由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政府机构红皮书中随机选定。复检政府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派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复检政府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与初检政府机构完成样品交接,并从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与复检政府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实行样本检验的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信息,分析饮用中药材样本检验结果,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饮用中药材中文名称、规格、生产年份、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被抽查餐饮企业中文名称、门牌号、标称来源等。

第三章 加速检验

第二十三条 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由食药消费市场监管人员组织机构实行,对辖内内饮用中药材批发消费市场、零售消费市场、超市、连锁专营店等产品销售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产品进行加速检验。

第二十五条 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应依照当地的特色及应季饮用中药材特点,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每年应制订年度快检方案,主要包括快检的执行方式、快检的对象、品种、批次、检验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 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程序主要包括:样品采集→样品登记→样品前处理→样品检验→结果登记→结果送达→后续处理→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 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样本应随机进行,不得收取被抽查人任何费用,样本同时填写饮用中药材快检样本单,记录样品中文名称、样品编号、样本数量、提货数量、提货年份、产地、被抽查人中文名称、门牌号、联系人、电话、订货者(生产者)中文名称、门牌号、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经样本人和被抽查人签名确认。样本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七条 抽取的样品应分别单独用干净塑料袋(盒)装好,做好登记、记录,编写对应唯一的样品编号,并将编号标签贴于样品袋(盒)上明显位置,防止发生错漏和交叉污染。样品标签应主要包括:样品编号、样品中文名称、样本年份、检样或留样等。样品一式三份,一份检样,两份留样。

第二十八条 样本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按照所检快检品种的操作流程积极开展检验,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完成检验。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第二十九条 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天,不合格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结束。

第三十条 合格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查人,不合格检验结果应于半小时内通知被抽查人,并向被抽查人送达不合格结果告知书,由被抽查人签收确认。

第三十一条 被抽查人接到不合格结果告知书,普遍认可快检结果的,应对快检不合格的饮用中药材采取停止产品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饮用中药材继续产品销售。集中交易消费市场开办者、产品销售者应当将饮用中药材停止产品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报告,相互配合政府有关职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填写销毁记录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加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期间,被抽查人应暂停产品销售不合格饮用中药材,待复检结论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分担。复检不得采用加速检验方法。

第三十三条 对复检不合格的饮用中药材,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职责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速检验结果应据实记录,保存粘贴或复印原始结果记录小票。当天检验的数据应当天上传至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

第三十五条 饮用中药材快检结果应当天及时公布,被抽查人属于集中交易消费市场的,可由消费市场开办方在消费市场醒目位置通过电子屏或宣传栏公布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结果;被抽查人属于超市、连锁专营店等的,可在其店内宣传栏或明显位置公布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饮用中药材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标记,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第三十七条 对加速检验不合格的饮用中药材餐饮企业应连续3天对其产品销售的不合格饮用中药材相同品种进行加速检验,仍然不合格的应组织机构样本检验。对多次加速检验不合格的品种、检验项目应加大样本频次,重点监测,同时应依照加速检验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机构专项样本检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饮用中药材加速检验是指食药消费市场监管职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利用加速检验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检验车、室、仪、箱等),对辖内消费市场产品销售的饮用中药材进行随机样本,采用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加速检验方法或食药监管系统指定的加速检验产品对饮用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筛查检验的肉类产品质量消费市场监管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配套措施由珠海市食药消费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工作解释。

第四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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