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风险防范局下发了《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明确规定》的通告。
一、制订背景
近几年,各级党委风险防范部门按照五个最高标准,不断加强消费市场商品销售饮用中药材抽查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及时处理自严肃查处理,取得一定实效。但是饮用中药材与预包装肉类差别较大,农村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符合要求商品上溯难、备样留存难、自严肃查处理难等一些症结问题。
为二要保证人民广大群众肉类商品质量,严格执行饮用中药材生产者履行职责市场主体职责,促进饮用中药材根源环境治理,控制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安全可靠风险,风险防范局在实地考察考察、广泛征询各有关方建言献策基础上,综合考虑饮用中药材特性、行业发展水平、市场监管制度等特点,草拟并下发《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明确规定》。
二、重点项目条文阐释
CTT结合《肉类商品质量样本检测管理配套措施》、《饮用中药材消费市场商品销售商品质量安全可靠消费市场市场监管配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2018修改)》对《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明确规定》重点项目条文展开阐释,具体如下表所示:
书名:第三条 当晚样本时,应检查和饮用中药材生产者是否有提货报检历史记录、不合法提货凭据等。饮用中药材生产者无法提供提货报检历史记录、不合法提货凭据或商品真实世界不合法来源的,风险防范部门应司法机关不予严肃查处。
阐释:报检历史记录可根据《饮用中药材消费市场商品销售商品质量安全可靠消费市场市场监管配套措施》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肉类管理法(2018修改)》条说展开,据实历史记录饮用中药材中文名称、数量、提货年份以及订货者中文名称、门牌号、联系电话等内容,并留存相关凭据。历史记录和凭据留存时限不得多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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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三条 本征函数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饮用中药材样本,需展开硬质存储样本的,应在当晚样本时积极主动向饮用中药材生产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本硬质存储展开历史记录。
阐释:该条文针对商品特性规范样本,明确易变质的饮用中药材可展开硬质处理,防止因样本变质无法实现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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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五条 样本人员应使用规范的样本文书,详细历史记录被样本饮用中药材生产者的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饮用中药材中文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中文名称和门牌号)、是否具有符合要求证明文件,订货者中文名称和门牌号、提货年份,样本批次等。在集中交易消费市场样本的,应历史记录生产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当晚样本时,样本人员(含市场监管人员)、饮用中药材生产者,应在样本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阐释:该条文是《肉类商品质量样本检测管理配套措施》第十九条的补充说明。《肉类商品质量样本检测管理配套措施》第十九条只提到样本人员应使用规范的样本文书,详细历史记录样本信息。该条文明确了样本文书具体需要历史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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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饮用中药材,以标识的生产者、商品中文名称、生产年份等内容一致的商品为一个样本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饮用中药材,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提货商,同一生产年份或提货年份的同一种商品为一个样本批次。
阐释:该条文考虑到饮用中药材与普通肉类的特性特点差别,规范样本信息采集,明确饮用中药材的样本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自严肃查处理和追查不符合要求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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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十一条 抽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查的风险防范部门及时处理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处理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阐释:该条文加强不符合要求信息通报。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查的风险防范部门及时处理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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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部门应司法机关依规、及时处理公布饮用中药材监督抽查结果、自严肃查处理信息。与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自严肃查处理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司法机关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阐释:该条文明确风险防范部门除司法机关监督不符合要求饮用中药材生产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项目市场监管对象跟踪抽查,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和自严肃查处理信息,将自严肃查处理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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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十五条 风险防范部门在集中交易消费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肉类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饮用中药材商品销售场所开展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明确规定。
阐释:明确《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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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第十六条 省级风险防范部门应加强对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订本地区饮用中药材样本检测和自严肃查处理实施细则。
阐释:该条文考虑到各地饮用中药材市场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别,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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