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理论

 admin   2022-09-15 16:52   83 人阅读  0 条评论

从密尔式的科枫到穆勒的平庸权贵制,中央政府都是作为对社会风气甚或的规范、重组和硬性约束而存在。但自从北欧国家创建以来,以行政权贵硬性行政权为核心的北欧国家行政权却急速入侵私人领域,再次出现了北欧国家反例,即原本为同时实现社会风气秩序和现代文明之最终目标而创建的北欧国家和中央政府却急速做出侵权行为和不合法的反文明行为。有基于此,社会风气科学界再次出现了一股深思北欧国家行政权的思想界;而登格林母女所提倡的新基本保障方法论也正是这股深思思想界的关键代表之一。胜过现有政治学方法论研究的局限性,构筑和解构两个更适合指导现代政治学实践的方法论架构一直是登格林母女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像理查德·登格林在他的另外一部代表作品《公用组织机构方法论》中所申辩的那样,持续的解构两个属于自己的政治学(组织机构)方法论的操作过程,将是在你生涯中两个最关键的、也可能是最精巧的工作(Robert B. Denhardt,2011:202)。(1)

登格林母女在自由民主社会风气的国民权方法论、街道社区和市民社会风气的模型、组织机构Montesquieu和组织机构谈话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新基本保障的六大准则:

服务而非掌门人

这是被登格林指出是六大准则中最突出的准则。公用运营者的关键促进作用并并非充分体现在对社会风气的控制或操控,而是在于帮助国民表达和同时实现他们的整体利益。

公用利益是最终目标而非副产物

公用利益是运营者和国民共同的利益和职责,是最终目标而并非副产物。新基本保障明确提出,创建社会风气展望未来最终目标的操作过程并不能只委托给间接选举的政治领导者或被任命的政治学官员。中央政府的促进作用将更多地充分体现在把人们聚集到能自由自在、Though进行谈话的环境中,共议社会风气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向。

战略地思索,自由民主地行动

新基本保障方法论指出,符合公用须要的政策和方案,只有透过自发性努力和协同的操作过程,才能够最有效地、最负职责地得到贯彻实施。为了同时实现自发性的展望未来最终目标,在具体的方案实施操作过程中,依然须要国民的积极推动,使多方的力量集中到执行操作过程中去,从而迈入预期的平庸最终目标。透过参与和推动国民教育方案、培养更多的国民领导者,中央政府就可以唤起国民认同感和职责感。

服务于国民而并非客人

新基本保障方法论指出,中央政府与国民间的亲密关系有别于私营企业与客人间的亲密关系。

职责并并非单个的

新基本保障要求公务员不应当仅仅关注市场,他们也应该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风气价值、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国民利益。新基本保障方法论意识到了这些职责的现实性和复杂性。

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

新基本保障方法论家在探讨管理和组织机构时十分强调透过人来进行管理的关键性。在新基本保障方法论家看来,如果要求公务员善待国民,那么公务员本身就必须受到公用机构运营者的善待。

胜过企业家身份,重视国民权和公用事务

新基本保障方法论明确明确提出,政治学官员并并非其机构和项目的业务所有者。中央政府为国民所有。(2)

新基本保障的这些核心理念将政治学学的研究重新拉回自由民主北欧国家的价值定位,也是对最近20年盛行的管理主义思想的一次全面深思。中央政府应该像两个自由民主政体那样运作,而不能像企业一样运作;因为作为特殊的公用组织机构,中央政府本身就是为了公用性的目的创建的,它的长久合法性身份有赖于其公用性;离开公用性,中央政府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合法身份。在柏拉图、洛克、孟德斯鸠、密尔、马克思和恩格斯等思想家的视野中,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所有政治的权利都是源自于被统治者——人民的授权;而在现代思想中,政治家和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一种代理的权利,是人民把权利委托于政治家,而政治家则把权利委托于中央政府公务员,所以,如果脱离了为国民服务,离开了对公用利益的追求,抛弃了对广大国民的最终职责,中央政府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其身份危机、信心危机和合法性危机也就不足为怪。(1)

登格林母女指出新基本保障视角下的公用利益应该是符合直接自由民主趋势的,是政治学官员与国民间,以及国民间和公务员间就共同价值观进行谈话的结果,这完全有别于传统政治学视角下适用于代议制自由民主的公用利益观,也有别于新公用管理的个人主义利益观;同时,行政官和公务员的行为动机并非私人利益,而是公用利益,是为社会风气作贡献的欲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性。基于此,中央政府的价值定位应该在于自由民主,而且是与民共享行政权、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的直接自由民主。(1)

毫无疑问,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在实践机制设计中,要在政治学领域同时实现公用性和私人性的链接,都是两个非常复杂和难以克服的挑战。从方法论上看,多层的、复杂的委托—代理亲密关系,特别是委托人虚位的问题是难以解决的;从实践上看,在现实北欧国家治理中,政治和行政的行政权是至关关键的,但把方法论上具备公用性的政治和行政行政权赋予具备私人利益动机的个人身上,必然会因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而带来伦理的困境,也会成为两个难以解决的反例。但我们依然试图分享我们不成熟的思索和建议:

(1)首先,也是最为关键的应该是价值定位,即要区分公用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存在的是机会主义的国民,在公用领域尝试如何透过制度设计链接公用利益和私人利益。具体而言,在公用领域也要在承认政治学人员私人利益的基础之上,透过政治问责机制设计,约束和控制行政行政权,让政治学人员在职务中回归公用性;同时在尊重国民私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之上,提倡国民为公用价值和公用利益而行动。比如在公用场所,吸烟的外部性,驾车时文明行驶和停靠车辆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2)针对中央政府与国民间的多层委托—代理亲密关系难题,要把中央政府绩效的评价权主要交给国民,以国民满意度调查等主观评价法为主要指标,构筑中央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对于评级较差的地方中央政府行政首长予以惩罚,如不再允许其提拔和晋升等,而在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绩效较优者。之所以要以国自由民主观评价法为主要绩效考核指标,是由于现有的、由行政首长主导和以上级领导和专家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往往受制于行政权,流于形式,并未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促进作用。

(3)针对北欧国家行政权,特别是政治学行政权的特殊性,要从宪法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国民的北欧国家主人翁地位,明细国民的知情权、创议权、投票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自由民主国民权利。就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看,一方面,虽然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民有对北欧国家机关和北欧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北欧国家机关和北欧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但并未就国民的知情权、创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行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北欧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事实上,在现有的体制下,能够成为人民代表的很少是普通国民,绝大部分人大代表都是各行各界的精英,如中央政府的高级权贵、成功的企业家、发家致富的农场主等。从代表性权贵制的方法论视角来看,根据社会风气的总体阶层构成来选出人民代表才有可能最终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我国现有的人大代表组成存在严重的社会风气分层,应该予以调整和完善。

(4)思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为,作为两个从封建社会风气中迅速转型过渡到社会风气主义的文明古国,我国国民意识中的臣民、贱民思想和北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的权贵主义习气都比较严重,必须要继续加强北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民主思想普及和强化国民自由民主行政权和义务教育。一方面要在学校教育中增加普及国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相关内容和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另一方面要鼓励新闻媒体从事宣传国民权利和义务的报道,以及保障新闻媒体从事支持国民权利、批评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权。(1)

引用文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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