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登记法》第十条:依照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的提出申请,登记政府机构办理手续以下登记事宜:
(一)合约;
(二)承继;
(三)委派、新闻稿、受赠、遗言;
(四)个人财产拆分;
(五)招标投标、拍卖行;
(六)已登记、血缘亲密关系、领养亲密关系;
(七)长大、存活、失踪、身分、历经、文凭、文凭、职位、技术职称、有没有犯罪历史记录;
(八)公司法;
(九)保命确凿证据;
(十)公文上的亲笔签名、印章、年份,公文的复本、影印与原先相符合;
(十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强迫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的其它登记事宜。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应登记的事宜,相关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应向登记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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