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2-09-21 12:19   117 人阅读  0 条评论

正式发布职能部门: 人民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正式发布福兰县:

人民商业银行各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各商业性商业银行、非国有独资企业金融创新机构、金融创新资产管理工作子公司、企业化金融创新机构,总行间接市场监管的金融类金融创新机构,各县、省、省辖市司法厅(局),广州市地税局:

为强化对金融创新机构的市场市场监管,充分利用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的鉴识和服务项目促进作用,人民商业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手制订了《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暂行配套措施》,现下发给我,请图伦区。

中资商业银行适用于本配套措施。本配套措施周生明确规定的,适用于旧有明确规定。

请人民商业银行各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下该文转贴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卫星城金融创新机构、支行市场监管的金融类金融创新机构、卫星城信用风险供销社或其供销社、农村信用风险合作社供销社或其供销社。

请各县、省、省辖市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将该文转贴辖内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 为强化对金融创新机构的市场市场监管,为保护公众自身利益,充分利用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的鉴识和服务项目促进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人民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制订本配套措施。

关连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金融创新机构是Canillac人民商业银行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司法机关成立的商业性商业银行、非国有独资企业金融创新机构、金融创新资产管理工作子公司、企业化金融创新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卫星城金融创新机构、华融、控股子公司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出租子公司、卫星城信用风险供销社或其供销社、农村信用风险合作社供销社或其供销社等金融创新机构。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是指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拒绝接受委派专门从事的以下销售业务:

(一)拒绝接受金融创新机构委派专门从事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二)拒绝接受金融创新机构委派、依照人民商业银行明确规定进行的专项审计工作销售业务;

(三)拒绝接受人民商业银行委派进行的专项审计工作销售业务。

第二章 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条件

第四条 专门从事商业性商业银行、非国有独资企业金融创新机构、金融创新资产管理工作子公司、企业化金融创新机构、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人民商业银行总行间接市场监管的华融、控股子公司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出租子公司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全境司法机关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工作制度健全;

(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不少于60人,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少有20名熟悉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

第五条 专门从事卫星城金融创新机构、卫星城信用风险供销社或其供销社、农村信用风险合作社供销社或其供销社以及人民商业银行支行市场监管的华融、控股子公司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出租子公司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全境司法机关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工作制度健全;

(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不少于20人,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少有3名熟悉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第四条明确规定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地省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审查后,连同省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的证明函,一并报送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审核。

具备第五条明确规定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审查。省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名单及相关指标汇总后报送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审核。

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将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向人民商业银行推荐,经人民商业银行审核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由人民商业银行向金融创新机构发文公布。

第七条 各金融创新机构有权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为其提供服务项目,不得委派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以或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人民商业银行将不予认可。

第八条 商业性商业银行、非国有独资企业金融创新机构、金融创新资产管理工作子公司、企业化金融创新机构、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人民商业银行总行间接市场监管的华融、控股子公司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出租子公司在与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签订销售业务约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将所委派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报送人民商业银行:

(一)营运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简历;

(三)曾经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证明。

卫星城金融创新机构、卫星城信用风险供销社或其供销社、农村信用风险合作社供销社或其供销社以及人民商业银行支行市场监管的华融、控股子公司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出租子公司在与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签订销售业务约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将所委派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地人民商业银行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或中心支行。

第九条 金融创新机构变更委派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之前,应将变更原因报送人民商业银行总行或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中心支行。

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对变更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商业银行和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或人民商业银行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中心支行和省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各金融创新机构应积极配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工作制度的明确规定开展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对执行销售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应参加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和人民商业银行组织和举办的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培训。

第四章 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商业银行和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对金融创新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复核相关工作质量。

金融创新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民商业银行处理。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联手会处理。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以下问题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人民商业银行或其支行、营运管理工作部、中心支行有权要求金融创新机构终止对该房产子公司的委派。

(一)严重违背《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独立审计工作准则》;

(二)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人民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机构现场检查发现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存在按《中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独立审计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明确规定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

因上述行为被终止委派的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二年内不得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相关审计工作销售业务。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子公司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工作报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职能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会计师法》的明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连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由人民商业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配套措施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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