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性磋商
计划性磋商是指订货人或全权中央政府机构透过与数家分销商(许多3 家) 展开磋商,最终由此确认招标分销商的一类订货形式。
1. 通则
(1)司法机关制订的分散订货产品目录以内,且未达至招标金额国际标准的货物运输、服务项目;
(2)司法机关制订的分散订货产品目录之外、订货额度国际标准以内,且未达至招标金额国际标准的货物运输、服务项目;
(3)达至招标金额国际标准、经核准选用非招标形式的货物运输、服务项目;
(4)依照招标招标法或其实行法规要展开招正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中央政府订货工
2.适用于前提
(1)招标后没分销商招标或是没符合明确要求正股,或是再次招标没能设立的;
(2)控制技术繁杂或是物理性质特定,无法确认详尽技术标准或是具体内容明确要求的;
(3)非订货人所能预知的其原因或是非订货人推延导致选用招标所需天数无法满足即时须要的;
(4)因收藏品订货、专利权、私有控制技术或是服务项目的天数、数目预先无法确认等其原因无法预先排序出产品价格总值的。
3.基本上流程
(1)订货财政预算与明确提出申请:订货人基本上建设订货财政预算,核对订货登记表并明确提出选用计划性磋商的理据,经上级领导行政职能部门审查后递交地税局订货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2)订货审批:财政行政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订货项目及相关规定确认计划性磋商这一订货形式,并确认订货途径--是委托订货还是自行订货。
(3)全权中央政府机构的选定:流程与招正股相同。
(4)组建磋商小组。
(5)基本上建设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明确磋商流程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国际标准等事项。
(6)确认参与磋商的分销商名单:磋商小组根据订货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前提的分销商名单中确认并邀请许多于三家的分销商展开磋商。若招正股货物运输、服务项目订货项目,招标过程中递交招标文件或是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分销商只有两家时,订货人、订货全权中央政府机构经本级财政职能部门核准后可以与该两家分销商展开计划性磋商订货。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分散与每一个被邀请的分销商分别展开磋商。在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分销商的控制技术资料、产品价格和其他信息。若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分销商。可以依照分销商递交招标文件的逆序或以抽签的形式确认磋商顺序。
(8)确认成交分销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明确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分销商在规定天数内展开最终报价,订货人从磋商小组明确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订货需求、质量和服务项目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认成交分销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分销商。明确要求分销商尽早报价有助于防止串标。
(9)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分销商名单、磋商文件修正条款、各分销商报价、磋商专家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
4.磋商小组
《中央政府订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设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订货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内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小组是代表订货人与分销商展开磋商的主体,是代表订货人利益、反映订货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控制技术水平和磋商技巧的组织。磋商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计划性磋商订货形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依照这种订货形式,订货人要与被邀请参加磋商的分销商展开面对面的磋商,以明确订货对象的详尽控制技术技术标准和性能国际标准,了解订货对象的物理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产品价格。磋商小组应当包括订货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内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订货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订货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中央政府订货实践经验,并且经订货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订货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订货业务的中央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是指订货人根据订货对象的具体内容控制技术明确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这些专家通常都是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是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士。
邀请这样的专家作为磋商小组成员,订货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更好地把握订货对象的详尽控制技术技术标准、性能国际标准以及产品价格,并最终以理想的前提与某一分销商成交。为了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使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的得以体现,其人数要达至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即达至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最终,磋商小组的人数要是单数,这一规定便于磋商小组在作出有关决议时能够以多数形成表决结果。
邀请事项
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参加磋商的分销商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展开审查,以确认分销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确认参加磋商的分销商数目 磋商小组在透过资格性检查的分销商名单中确认许多于三家的分销商参加磋商。为确保公平起见,原则上透过资格性检查的分销商都参加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中央政府订货法》第22条规定的分销商前提和订货项目对分销商特定前提的明确要求,对分销商的资格展开审查,以筛选出具有参加磋商资格的分销商。
虽然《中央政府订货法》规定只需在透过资格审查的分销商中确认许多于3家参加磋商,但根据 "服务项目订货人,善待分销商"的理念,及符合中央政府订货"公开、公平、公证"的精神,应当给每一个具有资格的分销商参加磋商的机会。
磋商准备
磋商报价天数截止后,订货中心将组织磋商小组展开磋商准备:
1、磋商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磋商文件,熟悉评审国际标准。
2、磋商小组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3、磋商小组审查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足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磋商小组审查、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明确提出须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明确提出磋商要点。
磋商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产品价格、控制技术方案、售后服务项目承诺等主要内容。
评标国际标准
磋商小组讨论、透过磋商要点 磋商小组成员研究过订货文件及评标国际标准以后,在磋商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透过磋商要点和磋商形式。磋商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产品价格、控制技术方案、售后服务项目承诺等主要内容。
磋商 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分散与单一分销商分别展开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分销商的控制技术资料、产品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磋商小组对分销商磋商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排序错误的可以明确要求分销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明确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内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分销商,并明确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招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磋商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磋商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内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最合适。
明确要求磋商分销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分销商因未招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磋商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转变磋商
转为计划性磋商
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须要选用计划性磋商订货形式的,按下列流程执行:项目负责人与订货人展开沟通,征得订货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
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天数和流程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计划性磋商订货形式;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订货形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中央政府订货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核准;
经核准选用计划性磋商订货形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计划性磋商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计划性磋商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行政职能部门核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招正股分销商通报,并明确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计划性磋商的流程。
点评:当招标分销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内容情况同订货人展开沟通,如果订货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展开,则适用于《中央政府订货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订货人同意项目继续展开,则须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天数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中央政府订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核准,核准后招标订货改为计划性磋商订货,招标订货流程改为磋商订货流程。
最终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明确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分销商在规定天数内展开最终报价,订货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确认成交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国际标准对最终报价展开评判并推荐出成交候选分销商,递交完整的磋商报告。磋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参考评标报告。
订货人从磋商小组明确提出的成交候选分销商中根据符合订货需求、质量和服务项目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认成交分销商。
5.制订流程
磋商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磋商流程、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国际标准等事项。磋商须在财政职能部门指定的中央政府订货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磋商文件递交截止天数一般不得少于5天,订货金额在300万元以内、控制技术繁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磋商文件至少应当包含《中央政府订货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分销商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明确要求等);
(3)报价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基本上建设明确要求及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形式;
(4)磋商分销商应当递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5)磋商项目的控制技术技术标准、明确要求和数目,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形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项目的天数;
(8)评标方法、评标国际标准和废标条款;
(9)递交招标文件截止天数、磋商天数及地点;
(10)省级以内财政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央政府订货法》规定,招招标类订货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递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计划性磋商订货形式适用于前提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天数无法满足即时须要的"。
因此,计划性磋商订货从发布磋商文件到分销商响应的天数可以比招招标订货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天数段,如果间隔天数太短,不利于参加磋商的分销商理解、分析磋商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天数。
6. 相关规定
中央政府订货与计划性磋商
中央政府订货中的计划性磋商,是指订货人或全权中央政府机构透过与数家分销商(许多于三家)展开磋商,最终由此确认成交分销商的一类订货形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磋商的分销商许多于三家),二是要有磋商(即最终的结果要要在磋商的基础上确认)。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计划性磋商是《中央政府订货法》规定的中央政府订货形式之一,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订货形式具有订货周期短、订货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内容实行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订货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中央政府订货全权中央政府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中央政府订货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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