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揽胜娱乐系统有几款]诈骗案牵出特大网络赌博案:三个月赌资达15亿元

 admin   2022-09-24 17:38   98 人阅读  0 条评论

原标题:大案演成星毛互联网赌徒案:仅四个月贿款达15亿

作者:王小润 郭树合 王七彩

疯狂的网上夜总会

开办赌徒中文网站,赌徒敬而远之,仅案发后四个月,嫌犯用于接收贿款的商业银行帐户内资本金额即高达15亿

没人列举了赌徒的十大危害:损健康、生贪婪、离仇敌、胡作非为变、坏浮沉、丧品德、失自修、费家财、光是、毁壮志。坏处如此之多,但仍没人沉迷于其中。

2015年10月23日,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开办夜总会罪、赌徒罪批准逮捕苏主星13名犯罪行为嫌犯。经自查,该互联网集团贿款总值为15亿。2016年3月23日,该案传唤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批准逮捕。因为该案牵涉到香港、香港地区,平度市法院已将该案传唤淄博市中院该案。目前,该案仍在该案过程中。

大案演成互联网赌徒

大案嫌犯商业银行小溪历史记录表明,他与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中山的两个帐户买卖频密,来往资本金总值超过10亿多元。那些资本金做什么用了?

2014年11月,犯罪行为嫌犯王东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检察院批捕。当公安人员根据王东的商业银行小溪查阅赃物图伦区时,不禁目瞪口呆!王东商业银行小溪历史记录表明,他与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两个帐户买卖十分频密,来往资本金总值累计达10亿多元。那些与王东频密买卖的人究竟是谁?那些资本金都做什么用了?

据王东交代,2011年开始,他沉迷于赌徒。后来,他从腾讯推广上查到了一个名称为申博扁蛛的赌徒中文网站,便下载了该应用程序。一开始,王东在中文网站上申请的是普通会员帐号,主要玩拜翁县,每次下注数额不大,仅止,总体年缴还是赚的。渐渐的,王东觉得这种顶多的赌徒方式已不能满足自己的冲动。于是,他在中文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代理帐号,并找到一群跟自己志趣相投的人,留宿在淄博市潍坊市花城宾馆,一起研究起了赌徒技巧。之后,王东放弃了正常工作,把全部心力用在赌徒上。

由于把赌徒当做了事业,那些人下注的数额也大了起来。但是,十赌九输,王东等人很快将家产输了个精光。此时的他们,输得越多越不甘心,结果,王东陷入了最后的疯狂。他开始冒充各种身份伪造合同诈骗他人财物,并很快将骗来的9000余万元输掉了。

公安人员一边顺着商业银行卡注册持没人的信息继续摸排,一边继续讯问犯罪行为嫌犯王东,最终确定申博扁蛛是一家互联网赌徒公司,该公司租用的办公地址在香港、菲律宾等地,且公司幕后人员反侦查意识很强,嫌犯的具体身份一时难以查明,这使得此起案中案陷入僵局。

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公安人员多次往返上海、广州等地,最终揭开了谜底。

赌徒敬而远之

绝大多数参赌人员来自内地,嫌犯安排专门人员到广东、河南等地高价购买各个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卡,用于贿款的流转。

犯罪行为嫌犯苏星,在广东深圳卖雪茄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后,于2000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在香港设立了恒信贵金属有限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代理部的主管邓博找到了苏星,说他打算建一个赌徒中文网站,并提出自己跟申博扁蛛夜总会非常熟悉,如果想建赌徒中文网站,可以先做申博扁蛛夜总会的代理。并且,他还给苏星吃了一颗定心丸,称如果以后出了事,由他负责。

平时就喜好赌徒、见识过开办夜总会获巨利的苏星同意了。邓博融资2200万元,但他拿到那些钱后,马上去澳门赌徒,一下子输掉了2000万元,邓博与苏星只好先用剩下的200万元创建中文网站。为了节约开支,苏星将恒信贵金属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直接派给了邓博。为掩人耳目,苏星、邓博将新建立的赌徒公司称为B公司,两人微信、短信等聊天时,也一直用B公司称呼这家赌徒公司。同时,B公司的财务报表都是用苏星自己设计的格式来历史记录,里面几乎全是字母和数字,外人根本不知道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

B公司赌徒中文网站的页面设计、后台服务器的链接租用、接入等都是由邓博、苏星共同商定后,由邓博具体操作。赌徒中文网站页面链接多个赌徒系统:申博扁蛛宝盈对战AG亚游等。同时,从赌徒网页上可以申请会员,申请好会员后,再按照赌徒中文网站的页面提示,联系B公司客服,客服会询问参赌人哪个商业银行转账方便,再根据参赌人说的商业银行,给参赌人一个相应的商业银行卡帐号。参赌人把资本金打进来后,B公司的财务人员会把资本金加到他要赌徒的系统中去,这样,参赌人就可以进入相应的系统赌徒了。赌徒的方式有拜翁县龙虎等方式。赌徒结束后,参赌人有输也有赢,参赌人帐户里的资本金会被打回其提供的商业银行帐号。其中,内地的参赌人占到该中文网站所有参赌人98%以上。

郭某是一名参赌人员,今年50多岁,广州市人,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点开了邮箱中的一封垃圾邮件,网页自动跳转到了一个互联网赌徒中文网站。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了2万元本金,没想到,才过了两个小时,他就赚了40余万元。郭某大喜,继续下注,但没想到手气急转直下,不仅之前赢的钱全都输回去,自己还倒赔了几十万元。这样的落差让郭某很不甘心,之后近1个月的时间里,他常偷偷在公司里赌徒,总共输掉了292万余元,公司差点破产。

因为绝大多数参赌人员来自内地,所以苏星、邓博安排专门人员到广东省、河南省等地高价购买各个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卡,用于B公司贿款的流转。此外,B公司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参赌人的贿款,参赌人将贿款先打到和B公司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跟B公司结算。为了逃避商业银行监管和司法机关查处,B公司每隔两四个月就要更换多个商业银行卡。

B公司开办时的地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左敦,后来公司搬至了台湾省台北市。B公司中的财务总监Jerry和客服部的人长期在台湾、香港,分别从事招揽参赌人、代理商的工作。

嫌犯获利惊人

仅案发后四个月内赌徒系统后台中固定的数据,嫌犯用于接收贿款的商业银行帐户内的资本金额即高达15亿。

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苏星、邓博二人不满足于仅将中文网站接入他人研发的赌徒系统。从2013年起,两人在原赌徒中文网站的基础上,开始筹备建设欧博赌徒系统。

欧博赌徒系统于2015年1月正式上线。欧博技术维护团队起初在台湾,后迁至菲律宾,视频基地位于菲律宾马尼拉,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夜总会的形式是在菲律宾等地租一间摄影棚,摄影棚里的摆设与实体夜总会是一样的,有赌桌、有荷官发牌,只是没有实际的赌徒。摄像后,视频会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去,实际的参赌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徒。为了缓解视频传送的延迟,苏星、邓博又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上海租用了服务器,用于视频加速服务。

苏星、邓博作为夜总会的最上级,负责制作赌徒视频,传输至赌徒系统中,然后接入互联网。他们的获利手法有两种:一是将赌徒系统租给其他人,承租者成为苏星、邓博的下级,再由下级招揽客人参与赌徒。苏星、邓博的下级不仅有一级代理的情况,还有多级代理的情况,然后苏星、邓博向系统的下一级(接入系统的中文网站)收取租金;二是拆账的模式,就是按照庄家的输赢,苏星、邓博按照3%的比例提成。庄家赢了钱,苏星、邓博就从赢的钱当中获利3%。

这套系统有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时负责将欧博系统接入到各个中文网站和互联网的接入点。

系统采用多层级运营模式,每场赌局都通过网上下注和商业银行帐户资本金结算的方式进行运作。中文网站人员构成呈树状组织结构,等级由上到下依次为股东总代理地区代理二级代理和会员,成员之间互不相识,各自发展自己的赌盘。各级代理都持有一个6位数的代理帐号,要想获取更多利润,必须不断发展下家,级别越高,能开办的赌徒帐号就越多,从赌注中分获的利润也越大,这刺激着参赌人一方面沉迷于赌徒,另一方面则积极发展下线,成为级别更高的庄家。截至案发,欧博系统同时上线的人员均保持在五六千人左右。

在互联网赌徒运营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头脑灵活的人看到了商机。同案被告人萧某、何某等人就专门开办了资本金兑换店,利用收购来的以他人名字注册开户的商业银行卡,为苏星、邓博赌徒集团在内地收取的贿款进行接收、流转和兑换。

经司法审计,仅案发后四个月内赌徒系统后台中固定的数据,苏星、邓博在管理经营互联网赌徒时,用于接收贿款的商业银行帐户内的资本金总值就高达15亿多元。

(嫌犯为化名)

案后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赌徒这种新型犯罪行为活动也迅速蔓延,而互联网赌徒的隐蔽性强,危害性非常大,参赌人几乎没人能全身而退。在短短数天时间里,那些幻想着一夜暴富的人最终大多都倾家荡产,一些人因欠了一身赌债,不停地参与赌徒来争取翻身的机会,结果却是越输越多。

该案案情比较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且分属不同地区,主要犯罪行为嫌犯苏星还是香港居民,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终端传输赌徒视频、数据,组织赌徒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办夜总会罪追究刑事责任:1.建立赌徒中文网站并接受下注的;2.建立赌徒中文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徒的;3.为赌徒中文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注的;4.参与赌徒中文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徒中文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办夜总会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开办夜总会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赌徒中文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徒中文网站提供资本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贿款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徒中文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徒中文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徒或者以赌徒为业的,以开办夜总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参与赌徒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等进行赌徒犯罪行为活动,而为其提供资本金、计算机互联网、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徒罪的共犯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以赌徒为诱饵,骗取下注款潜逃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平度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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