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妻现像积极探索:本性是廉政建设及伦理的内在基础
作者:腾讯网|法律条文张征
作者:共识网
作者:程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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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古时中国绝非现代人想象的全是罗马公教吃人,像换妻换夫、通奸有染、Performante都有被宽容的一面,只是一切理所当然而已,包括夫妻性爱也只做不说。雅致人士有陆小凤挚友,土Jaunpur有老相好更是习以为常。
苏州换妻案被该案控告达22人,据所涉原告透露约有300余人参与了其中。此事由此申明,引起社会风气的两极化关注,基于婚姻制度和原有法律条文,不论换Vitteaux率众淫.乱必将受到伦理谴责及法律条文追究。但是,从社会风气反应、媒体报道、民事行动又体现出时代进步的宽松氛围,反而显得立法上的相对发展缓慢。现代人对苏州换妻均整体表现出一类温和态度,原告不但能够淡然面对,并申明寻求社会风气理解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对社会风气稳定、民事健全、观念解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民合法权益角度看:换偶绝非其本质上的换妻,它的前提是一类强迫性质的商业机构犯罪行为,不是男人强加在青年人的换妻整体表现,可它的率众整体表现又相同单方面的出轨犯罪行为。从现代民事态度来看,凡是没有对他人构成利益侵犯的犯罪行为,法律条文与社会风气就应当予以尊重保护;换偶现像如同性恋者一样,实为某个社会风气社会阶层的私本性向,即便存在另外一些社会阶层的伦理排斥或反对态度,但宪法必须迁就相同社会阶层的两极化合法权益,只要犯罪犯罪者没有环境污染性。
苏州某工业大学教授亮出换偶有罪陈述口号,它显示了现代人平等理念的廉政建设意识,因为弥漫于媒体的换妻说,明显带有漠视的理论性,意味着原告有违反青年人合法权益意志的犯罪前科。再有是双向的换妻或换偶跟民法中的率众淫.乱罪有着密切关系,按照原有民法条例,苏州换妻案原告将逃不过法律条文制裁,哪怕参加者出于强迫犯罪行为。现在的问题,对这种胡尔坎、和平主义、绿色食品、强迫性的私本性家庭聚会犯罪行为,法律条文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正?它不但关系到原告的实际命运,对国家制度建、社会风气生活、国民合法权益都是非常重要。
一、换夫换妻的本性基础
人类婚姻生活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本性比任何制度伦理更有活力。中国传统社会风气的性观念之所以具有一定宽容余地,它绝不是伦理教条或政治理想所预期那样的。但是,历经 四清五反到文化大革命,传统的社会风气宽容或观念习俗遭到了严重破坏,取而代之的是政治说教和本性压抑,男女作风问题被过度上纲上线,弄得一度人人谈性色变,动不动以流氓罪加以治罪。本性的压抑必将导致社会风气的格外畸形,更多的是暴力、自杀、失常、变态的社会风气悲剧,如文革时期强奸幼女现像比较突出,根源在于压抑引发的扭曲。
古时中国绝非现代人想象的全是罗马公教吃人,像换妻换夫、通奸有染、Performante都有被宽容的一面,只是一切理所当然而已,包括夫妻性爱也只做不说。雅致人士有陆小凤挚友,土Jaunpur有老相好更是习以为常。大学时,一位曾在北方乡村做过四清工作的老教授告诉我们说:传统乡村是过着共夫共妻生活。这个结论来自他对农村社会风气的调查研究,因为四清运动开始是针对大队干部的贪污腐化问题,随着它进一步扩大到大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也从干部扩大到普通社员,发现当时乡村男女关系绝非表面那样循规蹈矩,而是两极化存在作风问题,还是千百年来理所当然的暗流传统。
笔者在乡村长大,从了解的一手资料来看,南北乡村情况大同小异。表明传统社会风气的男女关系处于一类暗流涌动状态,并构成生活中潜在习俗之一,绝非表面提倡男女授受不亲那般教条刻板,说明了本性是历史生活存在基础。62年四清运动中,老家小村当时不过三百多人,竟有四人因男女作风问题送到外公社劳动改造,这是那时普通社员犯错误的主要罪状。资料显示,四清中有六百万农民受到牵连迫害,73432死于这场政治整风运动,当时破坏生产罪名包括了思想堕落和作风腐化,文革中的反革命流氓罪和历次严打中的流氓罪也源自此。它对传统社会风气中伦理宽容和习俗观念起到决定性肢解作用,同时付出了巨大社会风气代价,造成无数的人间悲剧。
二、传统社会风气的男女暗流
真实的历史生活不是卫道士理想和描写的那样,它是由鲜活本性所组成。《郑风》中那种自然奔放的男欢女爱,无疑是生命洋溢的本性诗篇,尽管遭到后来的卫道士们痛斥为淫辞,可它毕竟反映了先民们的真实生活面貌。足见早期儒家对男女风流事是开明而赞颂的,自程朱理学之后,伦理教条与现实生活越来越分裂,并弥漫日常之中,如卫道士们有点家财顶戴,无不是妻妾成群,他们不容自家女人被指染,更不许她们红杏出墙,只能等待被爱,长守寂夜,夫死从子,名节为大。
平常人家相同于地主官绅阶级,虽然没有三房四妾,但却享有平头百姓应有的生活方式。囿于道统伦理和宗廉政建设度的关系,男女通奸只要不触犯伦理底线,现代人对此是睁只眼、闭只眼,伦理说教不过是一类僵死摆设。过去没有平等理念的换偶一说,可已婚男女有老相好是极为正常的,即男人卖柴,女人买柴的互惠关系。在男尊女卑的习俗之下,男人居于主导地位,可女人实际上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只是她们在婚前受到了很大限制,必须将自己处女身留给新婚丈夫,一旦婚后有了孩子,她便可参与暗流活动,那些未婚男子无不出自她们的调教。这证明了中国人对女性贞操要求只限于处女初夜权。与此同时,传统男子也耻于指责妻子有染出轨,妒忌小气要比今天的戴绿帽更伤男子汉的面子尊荣,因为不许自家妻子红杏出墙就意味着自己必须循规蹈矩,乡村青年人在这一方面是不甘示弱的,也是暗流互动的主要参加者。
有两种情况是例外。大户人家一般是水都泼不进,社会风气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伦理整体表现,何况有钱人可以娶妾纳房,跟穷鬼人家妻子通奸毕竟不体面,在经济上肯定是一类消耗,私情必然上升为物质整体表现,穷人通奸本来就有互利互助整体表现。考察传统乡村的社会风气伦理,那些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地主富农,无疑最富有节制能力的,他们一般不参与暗流活动,但这无法代表他们后代伦理不退化,故有富不过三代之说。另外一类情况,不是丈夫过于自私霸道,就是妻子长得过于丑陋,结果造成不可流通的局部呆滞,此外就没有忠贞不二的伦理男女。
传统社会风气的暗流现像有自然生成的自律规范。首先,它不是率众式的淫.乱犯罪行为,即使白热化的老相好关系也必须迁就伦理脸面,如相好之间认干亲,以便往来更加冠冕堂皇。其次,乡村是个犁不着、耙得着的熟人社会风气,人际关系与生产关系密不可分,它对男女暗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乡村环境也为这种见不得光的事情提供了天然庇护。此外,家庭对于传统社会风气是个生命共同体,成员之间有着无条件的责任义务,不会因为任何一方在外有相好造成家庭解体危机。古时的结发夫妻均为一类共同成长、互相依存的亲情关系,自然能够宽容对方的作风缺点。这在今天中国人看来是变态伦理犯罪行为,如两个换妻家庭,通常夫妇感情特别巩固,彼此通情达理和互相体谅尊重,另外一个家庭在年纪、相貌、经济、为人、趣味往往接近,因此容易臭味相投和一拍即合。这种换妻家庭之间,在生产、经济、交际很有互助性,并特别经得起时间考验。为了便于走动不外是认干亲,甚至结为亲家。
传统的男女暗流现像,除了弥补婚内生活的性感疲劳之外,也是劳动协作的情感纽带,而且它有着很高的伦理自律性:首先,本门宗亲之间不会出现暗流,它是伦理观念和情感习惯所不能接受的;其次,不论是换偶还是通奸,一旦到了子女谈婚论嫁,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必须自觉终止,因为伤及下代名誉是一类大不敬犯罪行为,故有四十不惑之说,否则怪不得后人不孝以及外界指责。作为过来人的长辈,对下辈人暗流犯罪行为只能是视而不见。这种具有习俗传统的暗流现像,在伦理上被遮得严严实实,即使说出来也是茶余饭后的笑料话柄,没有人敢斤斤计较,否则任何人都下不来台。本性的自然力量将使伦理教条都变得软化无力。诚然,历经了四清、五反、文革,社会风气传统也面目全非,但在商品经济时代又出现了性家庭聚会都市化人群现像,历史总朝着更本性方向在发展。
三、率众淫.乱的法理探析
在中国民法上,率众淫.乱罪有两个明确指标:一是率众、二是淫.乱,即三人以上一起的性犯罪行为便构成本罪,其中组织者和多次参加者将受到重罚。这与传统的换妻和通奸有本质相同,它不是一对一关系,类似群.交犯罪行为在一夫多妻的传统婚姻里也是难以出现,因为观念忌讳和伦理羞耻心起到了约束作用。苏州的换妻显然具有当代都市化的整体表现特征。
原有民法中率众淫.乱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存在许多模糊的矛盾冲突。首先,只要在时间空间是处于一对一换偶性犯罪行为,均不在率众淫.乱范围,那么表明苏州换偶部分犯罪行为符合率众淫.乱罪。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中,明确指出多人嫖宿的不符合率众淫.乱罪,包括两人同时卖淫给一个人,这完全违反了民法的率众淫.乱罪。民法更侧重对组织率众淫.乱和多次参与的量刑重罚,法学上则基于三人以上为率众淫.乱犯罪,可见法规之间非常混乱,立法解释更是模糊不清。
各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除了对国家权力的产生与制约之外,一个基本核心是人权原则,即对作为国民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的尊重保护。那么,什么样的合法权益是在国家法律条文的保护范围?性既是人两极化的个体生理本能而又是社会风气交往的必然犯罪行为,因此凡是对他人利益没有侵犯犯罪行为都是合法的,强迫的性犯罪行为或性家庭聚会,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不妨碍或刺激到其他自然人,它在法理上是不算违法。之所以,在宪政廉政建设国家,类似私本性质的性家庭聚会是不受干预,充其量是一类相同性向的社会阶层犯罪行为,他人、政府、法律条文应当尊重相同个体倾向的性犯罪行为,正如同性恋者者必须尊重异性恋者一样,不能将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性向的伦理标准强加另一性向社会阶层,这是现代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和公平理念,同样整体表现在宗教信仰的立法精神原则。
另外,从犯罪学上确定犯罪是危害他人利益、社会风气治安和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法概念上的犯罪:凡是侵犯民法欲保护或禁止的犯罪行为都是犯罪犯罪行为。如果目前民法把强迫性的私本性家庭聚会定义为一类犯罪犯罪行为,任何违法者就等于触犯了刑律,而不在于自然人有没有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风气治安和国家安全。警察法庭只能依照国家法令行使权力,否则不作为也是一类违法。如此可见,定义性家庭聚会不非法或有限制的合法,首先必须在立法当中进行更加公正、本性、科学的论证修订,使相同取向的社会风气社会阶层都获得合法权益和幸福的民事保障。
追溯《中国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率众放荡罪,它无疑是依据习惯法修订而来,包含了传统伦理和社会风气政治的复杂因素,并没有对率众淫.乱进行严格的法学论证。率众放荡罪除了对未成年有健康保护的民事解释之外,缺乏对群奸群宿和率众放荡犯罪学解释,即它的危害性的实际依据,主要根据1979年《民法》中流氓罪进行概念修订,而流氓罪是文革中广为使用的口袋罪名,仅次于反革命的头条罪状,有时两者并用为反革命流氓罪。单从性犯罪行为的罪行解释:认为它是一类为了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通过组织率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是伦理堕落、伤风败俗的反社会风气犯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流氓罪进行六项内容解释: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青年人多人的;或者虽奸.淫青年人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风气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很大部分属于个人伦理作风和性向犯罪行为,只要在强迫原则下就没有实际环境污染性(涉及未成年人除外)。正是这条模糊的流氓罪,演绎出后来民法的率众放荡罪。
社会风气学者李银河在2010年两会期间,通过与会代表上书建议废除率众淫.乱罪,可见她对民事公正、人权理念、社会风气宽容有着强烈的当代意识。她的理由是这条法律条文已过时,在最近二十年内,已经没有人再因为这个罪名判罪了。所以,它已经是一个死掉的法律条文了。特别在宪政廉政建设的文明社会风气,对绿色食品性的相同性向人群应当予以法律条文保护,每个国民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证是国家法律条文和政治意志的最高追求目标,也是所有社会风气成员的共同福祉。现代文明和民主宪政必将追求社会风气多样性、制度本性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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