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高等法院历来十分重视违法筹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2003至2011年,全省高等法院月均二审开审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案件566件,筹资诈欺案件229件。从2012年起,随着全省违法筹资刑事案件的持续多发,人民高等法院月均重审数也持续上升态势。2012年和2013年,全省高等法院二审开审的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案件依次达1617件、1662件;二审开审的筹资诈欺案件依次达600件、521件。去年,全省高等法院二审新收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案件2122件,二开审案1907件,施行裁决数目2680人,无罪释放数目4人;二审新收筹资诈欺案件684件,二开审案605件,施行裁决数目591人。
众所周知事例导出
(一)王秦躁公筹资诈欺案
【基本上此案】
2003年9月,被告王秦躁公与他人合作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新功勋卓著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秦躁公任紫苞人。2003年底至2006年间,王秦躁公假想新功勋卓著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邦普朗北京协和医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银川煤矿、股权投资霍桑国际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3.3大厦工程项目新鑫等工程项目,以虚假的凭证和给予巨额投资回报为饵等手段,相继套取65人总计港币2.88亿多元。除部份钱款用于该公司的股权投资经营、日常开支、为公司及本人添置房产、支付部份被明明巨额投资回报外,大部份钱款被王秦躁公挥霍无度,造成损失2亿多元。
【高等法院裁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三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裁决,认定被告王秦躁公犯筹资诈欺罪,判刑死缓,褫夺民主权利终身,第一百七十条充公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一审后,被告王秦躁公未提出裁定。
(二)刘人龙筹资诈欺、邹清彦、钟会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案
【基本上此案】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刘人龙纠集其姐姐刘艳珠(在逃)伪称稻谷微粒燃料饲料工程项目可赢得暴利、入社入团股权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赢得国家巨额补贴、向其供销社股权投资入团可赢得高利息投资回报等,以黑龙江省吉林市服先铜井沣农民供销社名义,相继在吉林省沈阳市和黑龙江省吉林市向社会公众违法募筹资金。其中,在沈阳市套取82人总计港币1 191万元,在吉林市套取36人总计港币1 100余万元。被告邹清彦、钟会系刘人龙在大连地区违法募筹资金的负责人员。邹清彦参与宣传及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总计港币470余万元,钟会参与宣传及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总计港币270余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刘人龙纠集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相继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人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假想该基金产业可产生暴利的事实,并向股权投资人许诺巨额利息,从而以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违法募筹资金。其中,在成都市套取111人总计港币599余万元,在无锡市套取104人总计港币550余万元。
综上,被告刘人龙总计套取港币3 400余万元。
【高等法院裁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裁决,认定被告刘人龙犯筹资诈欺罪,判刑死缓,第一百七十条充公个人全部财产;被告邹清彦犯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判刑有期徒刑五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20万元;被告钟会犯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判刑有期徒刑四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10万元。
二审一审后,被告刘人龙、邹清彦、钟会提出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三)反思与启示
上述两案均是众所周知的违法筹资案件。第一个是一人作案,被告构成筹资诈欺罪。第二个是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观目的不同,刘人龙构成筹资诈欺罪,其余二人构成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与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相比,筹资诈欺罪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现主要对两案中涉及的筹资诈欺罪进行导出。
1、筹资诈欺案件的共同特征
上述两案虽一个案发时间较早,一个案发时间较晚,但都集中反映了筹资诈欺案件的共同特征。
第一,均以编造股权投资工程项目的形式套取社会公众股权投资。第一个事例中,王秦躁公伪称北京新功勋卓著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新鑫炒作、股权投资朝外邦普朗北京协和医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和收购宁夏银川煤矿等工程项目,还伪造了改造工程的合作协议书等。第二个事例中,刘人龙先是伪称农业供销社的稻谷再生产工程项目是国家重点支持工程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暴利;其后又假想理财产品,编造股权投资工程项目,伪称天津海之龙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工程项目繁多。
第二,均以承诺巨额投资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股权投资。两个事例中,被告均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利润率的高息投资回报吸引社会公众股权投资。王秦躁公以给予15%-100%的巨额投资回报为饵,吸引他人股权投资。刘人龙对于股权投资农业供销社的,许诺以三个月为周期,股权投资1万的给1.5万、3.5万的给5万、7万元的给10万、14万的给20万;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许诺可赢得半年10%-15%、全年20%-24%的巨额利息。
第三,所骗财产多被挥霍无度,受害群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第一个事例中,王秦躁公共违法筹资2.88亿多元除将部份股权投资款用于股权投资和归还部份本金及利息外,大部份股权投资款被其用于赌球和其他挥霍无度,造成2亿多元的损失。第二个事例中,刘人龙违法筹资3 400余万元,其中1 700余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农机、酒、车辆及租用土地、草原等,其他钱款去向不清。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农机49台、丰田吉普车1台。
2、筹资诈欺案件的发展变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筹资诈欺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更具欺骗性、诱惑性。第二个事例明显反映出这种发展变化。
第一,以各种名目的注册公司为载体,编造各注册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极具欺骗性。本案中,案发前,刘人龙担任黑龙江省华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紫苞人。案发期间,刘人龙又相继在黑龙江省吉林市、四川省成都市和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吉林市服先铜井沣农机专业供销社、吉林市服先铜井沣养殖专业供销社、吉林市服先铜井沣种植专业供销社、天津海之龙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并将上述三个供销社对外统称为吉林市服先铜井沣农民供销社。之后,刘人龙以虚假宣传的方式伪称上述供销社有发展前景好、投资回报利润率高的农业工程项目,并伪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即是对这些供销社进行股权投资。事实上,这些公司和供销社本身或是虚假出资,或是根本无业务开展,均无利润来源,而且彼此之间也无实际业务往来,均是刘人龙用于虚假宣传并套取公众股权投资的工具和载体。因为所注册公司众多,且名目繁多,社会公众往往会误以为刘人龙本人及其公司实力雄厚,受骗股权投资。
第二,作案方式由单纯的假想股权投资工程项目发展为向农业供销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入股或股权投资,更具迷惑性。刘人龙先是伪称农业供销社的稻谷再生产工程项目是国家重点支持工程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暴利,并在有关杂志上刊载附有刘人龙本人及基地大型农机设备照片的文章。为增强说服力,刘人龙等还购买了很多大型农机具和稻谷加工设备放在供销社内,供有意向的股权投资者参观使用,目的就是欺骗社会公众入团。其后,刘人龙又假想理财产品,编造股权投资工程项目,伪称天津海之龙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除股权投资农沣农机供销社、农沣种植供销社、农沣养殖供销社、吉林华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能源产业等企业外,还伪称吉林松源增盛永酒厂、宁陵县复合肥厂等均是该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工程项目。农业供销社和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均是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型企业模式,相关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其经营规律和风险尚不了解,利用这些新型企业形式进行筹资诈欺的案件频发。
第三,宣传方式更加多样,诈欺手段更具欺骗性。传统的筹资诈欺案件中,被害人之间往往互为亲友、同乡等熟人,被告多以熟人介绍熟人的方式拓展诈欺圈。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的违法筹资案件往往借助网络和移动通讯平台,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将诈欺的触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扩散,跨不同区域且被害数目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大要案频繁出现。上列案件中,诈欺手段中除通过人脉拉拢和发展客户这一传统方式外,刘人龙等还通过网络和电视等媒体对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派客户专员上街派发广告,面对面宣传。此外,刘人龙等还通过移动公司违法获取公众手机号码,安排专人随机拨打,进行股权投资宣传。(最高人民高等法院)
责任编辑: 孙婉露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