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每年杀多少牛]荷兰安乐死解析

 admin   2022-10-04 11:43   135 人阅读  0 条评论

瑞典安乐死导出

责任编辑介绍了瑞典安乐死和其他临终时医疗护理重大决策(MDEL)的地区性科学研究的第一个丰硕成果。此项科学研究是瑞典政府的明确要求的,为探讨关于安乐死的修法做准备。展开了四项科学研究:详细采访了405名医师, 对7000名被害者的医师递送问卷调查,并和对约2250人展开失踪创新性调查。为减低痉挛和病症而采用高用量的新霉素抗生素,可能将延长患者的使用寿命,是最重要MDEL,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17.5%。 另有17.5%的MDEL是不加以治疗。在患者的明确要求下给予毁灭性抗生素安乐死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1.8%。

Remmelink报告

瑞典的方式来管理工作安乐死

瑞典有一个独有的方式来管理工作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二者都是在瑞典的医疗护理实践中推行申明和被广泛接受的部分。(128)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关注:

瑞典是唯一的国家按照正式规定申明推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对其赞扬的经验,可能将对了解安乐死的作法产生负面影响的评估结果管用,但要考虑社会风气和人文的差别,和护理环境的差别。(129)

然而,由于这些社会风气和人文的差别,瑞典的安乐死管理工作方式方面经常被误会。因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瑞典的方式,其特征在于,和/或受以下因素的负面影响:(130)

·愿意申明探讨困难的伦理难题,而且深信此种对外开放对于管理工作潜在性难题的活动也是必要的。此种意志也体现在瑞典人管理工作其他事宜,如性交易,年纪同意,哺乳,安乐死,同性恋者,Vertaizon海洛因的使用。

·20世纪末70二十世纪末初年来,在瑞典,安乐死难题一直被积极主动申明地悬而未决。 20世纪末80二十世纪末中期年来,在瑞典这个难题的申明辩论会已经集中在是否将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和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完全正式化,还是应该将其留存为罪行但制定不控告的明确的准则(131 )

·瑞典社会风气自20世纪末60二十世纪末年来的世俗主义者增加。

·阿民念主义者意义上的个人责任和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与认同别人的重大决策权并重,放任不同的日常生活哲学和日常生活方式(严格的日常生活,也让别人活)。

·瑞典皇家医学协会,瑞典医师的占60%,目前拥有超过24万成员,在1984年接受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可以成为正当的医疗护理实践中形成的一部分,只要遵守一定的准则。它是世界上唯一的国家医学协会正式批准执业的医师展开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和医师帮助自杀未遂。

·政府和医学界有关安乐死的管理工作之间的合作与对话。

·1990年年来,认识到制定实施安乐死的政府政策和有关安乐死的法律之前需要获得的经验证据,而且政府愿意资助取得这个经验证据的科学研究。

·广大公众对医学界非常信任和认同。

·医疗护理系统中家庭医师(huisart)起着核心作用。在瑞典,很多人死在家中,照顾他们的普通科医师与他们有长期的个人关系。

·高福利国家强有力的伦理承诺。

·全面的医疗护理保障覆盖率和高水准的医疗护理服务。

·普遍的高标准的家庭护理。

然而,经常声称,在瑞典,姑息治疗和临终时关怀运动还不发达。(132)

技术上,刑法禁止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

经常报道,在瑞典,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已正式化。这是对瑞典的法律状态不准确的描述。 瑞典的刑法典,包含了各种规定,禁止故意夺取人命。这些规定中的两个具体涉及到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

·刑法第293条禁止以别人明示和严肃的请求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此种犯罪的,有时被描述为强迫安乐死的罪行,(133),被判处最高12年的监禁或罚款。 ·刑法第294条禁止帮助自杀未遂。自杀未遂失踪发生后,帮助失踪的人可以根据第294条按故意煽动别人自杀未遂,帮助别人自杀未遂,或为别人提供自杀未遂手段控告。本罪判处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

这些法定条文继续有效,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瑞典修法机关拟废除第293条或第294条,在可预见的将来。尽管这样,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在瑞典,检控政策和判例法的组合,允许医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干预,以延长患者的生命,而不必担心法律制裁。下面描述了这些条件。

检控政策

根据1990年11月瑞典司法部和瑞典皇家医学协会之间的协议,当医师遵守一些谨慎操作准则,则免予根据293和294条控告。这些准则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明确要求。(134)

实质性明确要求的基础是1984年由瑞典皇家医学协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要遵守这些规定,医师必须确保:

·明确要求安乐死或医师帮助自杀未遂(135)由患者是强迫的。

·请求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 患者得到了关于他或她的身体情况、预后和各种可选方案的正确信息, 而患者已经考虑各种方案,但这些方案是无效的,不合理或患者无法接受的。

·明确要求是一贯的和坚定的。

·患者的情况导致难以忍受的痛苦,并且没有改善的前景,但并不明确要求患者一定身患绝症。

程序性明确要求如下:

·安乐死必须由医师展开。

·医师帮助患者失踪前,必须征询另一名医师的意见(136)

·医师必须保持完整的书面记录。

·必须向检察机关报告安乐死或医师帮助自杀未遂的情况,而不是作为自然原因失踪。

报告安乐死或医师帮助自杀未遂时,医师必须填写一份表格,其中包含有关失踪的一系列难题,用以评估结果医师是否遵守谨慎操作准则。

最近修订的处置尸体的法律给予该通知程序正式的法律地位。瑞典议会在1993年年底通过此项修正案,并于1994年6月1日开始生效。

判例法 - 必要性抗辩

在瑞典,很少有经报告的医师帮助自杀未遂或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获刑事检控的案件。此外,如

果控方根据刑法第293或294检控,如果法院的结论是,必然性的抗辩成立,被告的医师不会被定罪。 刑法第40条规定对刑事指控的抗辩,可以使用noodtoestand(必要性)概念(137):

Noodtoestand是指患者的急难的情况,其中的伦理困境和利益冲突时,使医师决定,触犯法律的利益具有更高的善意(138)

瑞典法院已决定将必要性抗辩适用在此背景下,以免除医师的刑事责任,前提是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和谨慎操作准则类似,因而医师只要遵守就能避免被控告。 必要性抗辩申请的标准是:(139)

·安乐死或医师帮助自杀未遂的明确要求必须只能由患者提出,必须是完全自由和强迫的。 ·患者的明确要求,必须经过充分考虑,一贯而坚定。

·患者必须经历难以忍受的痛苦,没有改善的前景。患者不必是患了绝症。苦难不一定是肉体上的痛苦。(140)

·安乐死或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必须已考虑其他手段减低患者的情况,并发现无效。

·安乐死必须由医师展开。 (141)的判例法确立必要性抗辩不能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于其他护理专业人士(如护士)。

·医师必须咨询(142)过一名在这一领域的有经验的独立医师。

Remmelink委员会

1990年瑞典政府成立的Remmelink委员会,调查在患者的明确和严肃的明确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下,可能将会导致患者的生命结束的医师的作为和不作为。因而,的Remmelink委员会收集到的信息包括安乐死 - 严格定义是指在他或她的请求下,故意终止另一个人的生命和临终时的其他医疗护理决定。在生命的尽头。作为其调查的一部分,的Remmelink委员会下令对大部份临终时的医疗护理决定的实证展开科学研究。领导此项科学研究的是瑞典鹿特丹Erasmus大学P.范德博士。科学研究发现,1990年在瑞典:

·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2 300例,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1.8%。(143)

·有400例医师帮助自杀未遂,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0.3%(144)

·有22 500例失踪,患者被给于抗生素以减低痉挛和病症,而用量大到明显延长患者的使用寿命。这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17.5%。

在这些案件的6%是以终止生命为首要目标的,其余目的是次要的目标。

在这些案件的40%左右与患者探讨过决定增加抗生素用量可能将会加速他们的失踪。 在73%的情况下,这些难题没有探讨过与患者,患者是无能力的。

·另有22 500例导致不治疗的失踪(即撤销治疗或不治疗),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17.5%。 在这些案件的30%,不治疗的决定已与患者探讨过。在这些案件的62%中并未与患者探讨。(146)在88%的大部份不治疗决定的情况下患者是无能力的。

·有1000个案例中,医师在患者没有一个清晰和明确的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故意结束了患者生命。这占大部份失踪数目的0.8%。

这些失踪的有关资料表明以下内容:

在这些案件的一半以上已经探讨决定,与患者或患者曾在以前的阶段,他或她的病情表

示希望安乐死应该变得不堪忍受痛苦。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将有几个例外,患者接近失踪,并明确痛苦悲伤,但口头接触已成为不可能将的决定加速了失踪,当时几乎总是与家人,护士,或一个或多个同事协商后采取。 (147)在大多数情况下的时间量,其中,根据医师,日常生活已延长为数小时或数天。

同样的科学研究也发现:

·在瑞典,每年有大约9 000个明确明确要求医师帮助自杀未遂或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这些请求,不到三分之一被同意。其余未导致医师帮助自杀未遂或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要么因为无论是找到替代品,使患者改变他或她的主意,要么患者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已经失踪。(148) ·参与此项科学研究的大部份的医师中54%的(全科医师和62%)表示,他们已经在患者明确和一贯的诉求下推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或帮助自杀未遂。

(149)34%的人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推行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或帮助自杀未遂,但可以设想的情况下,他们将准备这样做。

·引起医师帮助自杀未遂或积极主动强迫安乐死失踪中,患者发出请求理由如下:丧失尊严(57%的病例),痉挛(46%),无价值的垂死状态(46%),拖累别人(33%),或厌倦日常生活(23%)。 (150)痉挛作为唯一的原因的比例小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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