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admin   2022-10-25 21:30   140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有关《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下定决心(草案稿)》申明草案的通告

为积极主动科学合理大力推进我省中小板消费市场工程建设,健全中小板有关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依照《投资顾问法》有关明确规定,就要草拟了《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下定决心(草案稿)》,拟对《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中国投资顾问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8号)展开修正。

谢鲁瓦《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下定决心(草案稿)》向社会风气申明草案。有关意见提议和提议庄宗命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09年4月24日以后意见提议反馈至证监会。

联系电话如下表所示:

或电子邮件:8610-88061281

电子邮箱:sun_py@csrc.gov.cn

联系电话:天津市东城区金融创新西街19号csrc大楼A座证监会

Deoria:100140

附带:

1、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表明

2、《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下定决心(草案稿)》

中国投资顾问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带1: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表明

一、投资顾问消费市场实施保荐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荐人管理制度是为适应核准制的变化要求,对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建立消费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管理制度安排,自2004年2月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主动成效。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投资顾问法》第11条明确规定:保荐人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由国务院投资顾问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规定。证监会依照《投资顾问法》要求实施了对保荐人人的资格管理,并不断因应消费市场需要健全保荐人管理制度。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以下简称《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共七章八十三条。《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实施对促进挂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挂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主动作用,有利于形成消费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局面。

二、中小板实施保荐人管理制度的安排

依照中小板消费市场工程建设总体安排,考虑到中小板保荐人机构和保荐人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总体一致,保荐人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中小板执行现行的保荐人管理制度。但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为更好地发挥保荐人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消费市场约束和风险控制,拟对《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展开适当修正,一方面加强保荐人人对中小板发售挂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中小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

三、主要修正内容

1、考虑到中小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拟通过适当延长持续督导期间以提高中小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板公司持续发展。拟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小板挂牌上市公司发售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样的明确规定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1个会计年度。

同时,为了与第二款保持衔接,相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主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发售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2、为进一步发挥保荐人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中小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拟实行保荐人机构对发售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管理制度。拟在第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机构应当自发售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展开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提议。

发售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人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展开分析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提议。

3、适当调整对保荐人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中明确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消费市场,也适用于中小板消费市场。《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管理暂行基础工程建设措施》要求保荐人人对发售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提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售人的质量。但考虑中小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对《保荐人基础工程建设措施》原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略作调整,即发售人挂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有关保荐人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中小板。这是基于中小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附带2:

有关修正《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的下定决心(草案稿)

一、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主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发售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小板挂牌上市公司发售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投资顾问挂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在第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首次申明发售股票并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机构应当自发售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基础工程建设措施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展开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提议。

发售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人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展开分析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提议。

四、将原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顺延为七十三条第(二)项并修正为:申明发售投资顾问并在主板挂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五、本下定决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基础工程建设措施》依照本下定决心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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