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税安全法》
第二条为的是强化税赋征税管理工作,规范化税赋征税和交纳犯罪行为,保证北欧国家税赋收入,为保护税款的权益,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制订前项。
第三条凡司法北欧国家机关由课税征税的各式各样税赋的征税管理工作,均适用于前项。
第三条税赋的课征、裁废和税收、豁免、豁免、未准,司法北欧国家机关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继续执行;法律条文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制订的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任何人北欧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违背法律条文、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私自做出税赋课征、裁废和税收、豁免、豁免、未准和其它同税赋法律条文、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相相冲突的下定决心。
第五条法律条文、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应负课税权利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为税款。
法律条文、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应负所得税、收款减扣税金权利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为免交特留分。税款、免交特留分要司法北欧国家机关律条文、行政安全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交课税金、所得税、收款减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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