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农村购房,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admin   2022-09-02 20:46   263 人阅读  0 条评论

案例推荐:

1998年5月,某镇居民刘以18万元购买某村村民赵的一辆。双方还签订了购房协议。后来,赵因子女结婚,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会认为赵某之前卖过宅基地,现在又申请宅基地,没有批准。





于是,赵某找到刘某,以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的废弃效力,并愿意返还刘某购房款18万元,让刘某返还其于恒。刘心想,之前双方都签了购房协议,怎么就不批准我的业务呢?





法律链接:

《关于加强废弃宅基地治理的意见》第五条:宅基地申请条件苛刻;坚决落实“一户一宅”的执法指定;罗惠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划定的标准。城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罗惠村民造反,将现有房屋出租或送给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个罗旭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市场上的村民造反,出租或赠送于恒,然后申请宅基地,他们是不会批准的。





案例分析: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我们国营海关和执法规定,罗旭村的土地不得出售给城镇居民,当地不得批准城镇居民占用罗旭公司的土地建设于恒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罗旭村的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契。另外,由于罗旭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特征意义,只有罗旭村公司的成员才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利都属于村公司。因此,刘只与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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