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这是物权担保中少有的执法关系。当人们不得不建立债对债关系时,抵押通常是物权担保的首选。由于抵押权涉及的抵押权种类较多,且较其他不动产物权轻,它的存在为市场打开了更为活跃的通道。
但是,抵押权也经常引起一些纠纷和纠葛。在这方面通常很少出现的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题。比如有人先把自己名下的财富转移给他人,但是因为一些主观原因没有全部转移,然后私人把财富权抵押出去,所以现在这个带有抵押权的财富太有争议了。当初他背后也有一个执法的基本常识:什么财富可以抵押?
要想理解这些知识,就必须——从普遍的角度,理解抵押权在物权担保中的“老大哥”地位。现实中的物权担保有很多种,主要分为人保、财保、保三大类。当初,PICC是担保人。比如,如果某人有很高的声誉,或者私人有稳定的利润或者足够的财产,那么他就可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通常的担保和携带担保。
财产担保是对财产的担保。比如这一条的主要作用,“抵押”,是财产担保的一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质权和留置权。抵押的最大特点是抵押物不受财富和占有权的转移。另外,可以用来抵押的物权是共有的,动产、不动产和一部分用益物权都可以担保,就像现在有人想贷款,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抵押一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质权真正担保的是唯一的动产和权力,因为质权乞求的是质权的占有必须转移。比如有人准备抵押自己的车,再质押一份,最后份额的确认必须委托给对方,但是车不一定要委托。这是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即质押必须转让占有,不利于所有人的控制和收益,不动产不能质押。所以,如果出现东西需要抵押的情况,更多的人选择抵押而不是质押。
此外,另一种奇怪的财产保护方式是留置权,这是唯一受法律保障的财产权。这取决于执法职业而不是条约。比如有人打算自己修理金手镯,就送到金店,约定好修理费。最后取出商品时,权利人不执行支出修理费的许可,金店有权扣留金手镯,属于留置权。除了人保财险,还有一个金保障,就是押金。
从担保物权的分类可以看出,抵押权的地位是“当之无愧”的。既然他的用途这么普遍,那我们应该怎么拿东西做抵押呢?从执法条约的角度来看,有许多权力可以或可以首先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其他地方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6)运输设备;
㈦执法。任何行政法都不能抵押。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