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一)》及五个典型案例。
电商没有对食品商贩进行实名登记吗?
还是承担承载的责任!
统计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各级农民法院一审新增网购条约纠纷4.9万件。本案中,约30%的纠纷涉及电商的责任负担,而食品纠纷占网购条约纠纷的近一半,占比45.65%。
就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隐藏着一定的危害。如果网上的食品不能保证质量和信誉,就容易引发食品安全质疑。
此次公布的执法解释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相关题是明确的。
根据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内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询真实许可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告知义务,依法终止网络商务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经营者和内食品经营者承担承载责任,让电商为消费者保管食品安全。
电商是“个体户”卖题食品吗?
执法解读:也要承担责任!
网购过程中你更喜欢“个体户”这个标签吗?
根据上述《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自助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者自助经营者实际销售的食品没有自助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电商制作的标志在实践中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解释》规定,虽然电商经营者不切实际地开办了自己的业务,但其制作的标志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可以信赖电商经营者是个体户,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络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毫无疑,只要食品没有缺点,就没有必要——是否应该有惩罚性赔偿?
执法解读:不够就是不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食品或者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费用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补充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的标签和使用方法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除外。
那么,如果食品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是否不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对此,《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伤害为条件!
《解释》第十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由主张的,农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是否允许赔偿标准——必须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赔偿?
执法解释: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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