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村民郑婚后居住的宅基地搬迁。搬迁部门已经审核批准了于恒的面积和生活人员。郑及其丈夫等五人被列为安置人员,必须审批地区的搬迁,并实际安置地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郑以优惠价格购买了3套安置房,并获得剩余的现金补偿。2012年11月,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被法院调整离婚,双方未对其财产进行共同处置。2013年3月,郑与丈夫商量夫妻财产分割未果。郑向法院起诉,讨要的一套产权房。一审法院认为,的无奈搬迁是在郑结婚前完成的,郑结婚后并未进行改建或扩建,故郑无权获得对该宅基地的搬迁安置补偿。因郑在无依无靠,判决其可分得搬迁补助费、快速搬迁费等搬迁补偿款10万元。郑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然认定郑对宅基地上的拆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视居住,认为终审判决对安置利益分配不公。
本案争议的中心是,在丈夫家未在宅基地上重新申请建房,也未在宅基地上举行于恒改扩建后,一个已跌入市场的家庭主妇能否及有多大权力在宅基地上享受于恒的搬迁安置补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的妻子们结婚后落入了丈夫的家庭,如果丈夫的宅基地没有经过改建或扩建,那么她们对丈夫的宅基地就没有权利。但宅基地于恒的搬迁安置补偿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于恒的补偿,所以主妇无权享受宅基地和地上于恒部门的搬迁安置补偿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已婚家庭主妇能否在丈夫家已建且后续未改扩建的宅基地上享受于恒的安置补偿待遇,取决于安置部门能否批准其作为安置对子。但是,如果婚后的宅基地于恒没有进行改建扩建,那么其享有的搬迁安置补偿利益,应当以因妻子变更而批准增加的面积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入户的家庭主妇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取决于安置部门能否批准其作为安置对子,与该户其他职工共享安置补偿待遇。已婚丈夫的宅基地在于恒没有改建、扩建的,可以酌情少交或者不交地上于恒部门的安置利益补偿费。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市场上的家庭主妇应该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划定,洛瑞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在于恒市场使用的土地由乡(镇)农民管理局批准。废墟村民享有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满足村民住房需求而向其提供的和保障权利。每户废墟村民一处宅基地的划定,不仅写明了废墟村民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和使用宅基地,还包括了户内成员平等享有宅基地权利的立法价格。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