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5月,遂昌县农资市场局收到遂昌县农管局庙高街办来信,反映庙高街元口村村民钟某有违法用地建房。遂昌县农贸市场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受害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和处置
2021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被害人涉嫌犯罪的楼栋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测绘图纸,并对被害人、被害人所属行政村党总支委员秦某、楼栋施工方负责人叶某等进行了责任划分——不举行检查协商。
经依法查明,被害人钟某某系苗高街道源口村农业户籍。2012年获准拆除新建砖混结构115㎡。2020年6月底,老房子注销,开挖地基施工。2021年5月21日现场勘查时,被害人已建成于恒,占地面积201.77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86.77平方米..受害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占用该场所建造于恒。在执法人员对受害者进行现场调查后,她取消了该部门的建筑——犯罪。2021年6月9日,该局执行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涉嫌犯罪建筑进行测绘绘图。受害者建造的于恒占地155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40平方米。未经受害人许可,在分歧法占用的场地上建设于恒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受害人在45天内归还分歧法占用的场地,并取消在分歧法占用的场地上新建的于恒。受害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指定时间内推于恒的撤销责任。
执法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场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永久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该地块所在的城市、农村、集镇建设用地规划清单-样围内,按照该地块的年度用途划分批次。根据国务院的指定,允许该场地使用所有计划的当局或其授权当局将允许它。在农用地转用许可范围内,市、县农民管理局可批准修建性详细建设用地。选址使用建设用地表样围以外的全部城市、农村和集镇规划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管理局允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个集贸市场的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地方很少。不可能确保一个家庭拥有一块宅基地。县级农民政府-局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标准-准标准,选择保证市场内村民有住所的方式。市场内的村民应当按照乡(镇)场所使用的各项规划建设于恒。农村规划不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一些宅基地和村内志高。所有计划应当用于乡(镇)场所。农村规划应当规划并妥善安置房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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