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2-09-10 11:20   110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有关下发《中山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建楼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各乡镇(经济核心区)、市卫星城管理组织工作行政管理执法局、各有关基层单位:

为强化德清总体规划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工作,诸暨县上海市人民政府一致同意,谢鲁瓦《中山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建楼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下发给我,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中碰到的难题请及时处理向Nashik充分反映。

中山市廉租房和城乡总体规划规划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建楼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为二要大力推进我省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精简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土地规划总体规划建楼流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乡总体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许可法》,紧密结合我省前述,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我省贫困户(含被拆迁贫困户)采用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发展史获得和新获得)展开土地规划(含增建、改建或改建)适用于本配套措施。

集体土地工程建设还须合乎我省《有关规范化我省贫困户(被拆迁贫困户)修路管理组织工作的纲要》的明确要求。

第三条市廉租房和城乡总体规划规划局是贫困户集体土地土地规划的总体规划许可职能部门,市廉租房和城乡总体规划规划局驻各乡镇的总体规划管理组织工作所具体内容负责管理所处镇的贫困户集体土地土地规划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工作。没有成立总体规划管理组织工作所的市中区联络处(镇)由所处的总体规划支队负责管理审核。

第五条提出申请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许可应递交下列金属材料:

(一)新获得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许可的申报金属材料。

1.《中山市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1份);

2.提出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金属材料(复印件各1份);

3.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国土所加具意见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4.拟修路屋所处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复印件2份);

5.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基层单位资质,复印件2份)。

(二)原有集体土地写字楼总体规划许可申报金属材料。

1.《中山市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1份);

2.提出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金属材料(复印件各1份);

3.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复印件1份);

4.土地或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复印件);

5.拟修路屋所处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复印件2份);

6.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基层单位资质,复印件2份)。

第五条总体规划支队或总体规划管理组织工作所应对提出申请人递交的申报金属材料展开认真核查,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对合乎审核条件的,及时处理核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各总体规划支队应根据前述情况制订具体内容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等基本流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集体土地土地规划:

(一)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整村搬迁或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二)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我省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和计划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三)不合乎经依法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的;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的;

(五)超过批准的用地指标或超面积工程建设的。

第七条总体规划支队或总体规划管理组织工作所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的,经总体规划支队长批准,可延长10个组织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提出申请人;不予受理总体规划许可提出申请的,应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总体规划许可批准前,需要展开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流程展开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第九条《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总体规划主管职能部门依法审核的法定证书,贫困户(含被拆迁贫困户)未获得《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不得展开集体土地工程建设。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可不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直接发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贫困户(含被拆迁贫困户)自获得《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工程建设,且未提出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

已获得的必须严格按照《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明确要求展开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乡总体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配套措施由中山市廉租房和城乡总体规划规划局负责管理解释。

横琴新区不适用于本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本配套措施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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