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认书下补偿]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安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admin   2022-09-10 16:07   100 人阅读  0 条评论

2007年3月,居民黄某再婚定居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拆迁职能部门对住宅占地面积及定居相关人员展开审定,黄某及其妻子等5人被列为收容相关人员,并确定拆迁住宅审定占地面积及前述收容住宅占地面积。签署拆迁收容补偿金协议后,黄某两户以优惠价购下拆迁收容房3套并领取剩余现金补偿金。2012年11月,黄某与妻子因解除婚约经高等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母女小秦周生处理。2013年3月,黄某与妻子对母女小秦的分割协商无果,黄某遂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要求赢得其中一套收容住宅的产权。二审高等法院指出,被拆迁住宅在黄某娶妻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且在黄某再婚未展开过扩建工程,故黄某对集体土树上住宅的拆迁收容补偿金款不独享基本权利。因黄某前述定居于被拆迁住宅,故裁决其可撷取部份搬迁保障金、速迁费等拆迁补偿金款10万元。黄某不服二审裁决提出诉讼裁定,二审高等法院虽判定黄某对集体土树上住宅拆迁收容补偿金款独享基本权利,但指出二审高等法院判定金额沙托萨兰县,故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原判,重审。黄某提出申请重审被否决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监督,指出终审裁决对拆迁收容自身利益贫富不均。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贫困地区妇女在进村男方后,在既未再次提出申请过集体土地修路,又未对集体土树上住宅展开过扩建工程的情况下,其与否对集体土树上住宅的拆迁收容补偿金独享基本权利以及独享多大的基本权利。

第一种看法指出,贫困地区妇女再婚进村男方,如男方原集体土树上住宅未展开过扩建工程的,所以其对男方集体土树上住宅不独享基本权利。而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收容补偿金是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树上住宅的补偿金,故该妇女自然无权独享集体土地及树上住宅部份的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

第三种看法指出,再婚进村的贫困地区妇女对男方已投入使用且后续未扩建工程的集体土树上住宅与否独享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应以拆迁职能部门与否将其审定为收容第一类为依据。但有此再婚集体土地住宅确未展开过扩建工程的,所以其独享的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应限于因沃苏什卡相关人员变化而审定增加的占地面积。

第三种看法指出,再婚进村的贫困地区妇女与否独享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应以拆迁职能部门与否将其审定为收容第一类为依据,并且与沃苏什卡其他相关人员公平撷取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如再婚男方原集体土树上住宅未展开过扩建工程的,可只须代位继承或不分树上住宅部份的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看法,理由如下:

第一,贫困地区妇女应公平独享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难以保有两处集体土地。贫困地区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贫困地区居民所独享的集体土地采用基本权利是国家为解决贫困地区居民定居需要而供给贫困地区居民的具有刘启路和廉租房的基本权利。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难以保有两处集体土地的明确规定,既表明贫困地区居民根本难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和采用集体土地,居民个人难以提出申请赢得集体土地,又蕴含沃苏什卡核心成员公平独享集体土地基本权利的立法价值追求。因为集体土地基本权利并非一种岂可而是一种因身份而获取的刘启路质的基本权利,只要是村中信用社组织核心成员,就应公平独享集体土地的刘启路和廉租房。因此,再婚进村的贫困地区妇女理应公平独享集体土地采用基本权利,而不因其对树上住宅的建设与否有贡献而不同,沃苏什卡其他核心成员不能随意剥夺。

第二,拆迁收容占地面积审定可视为对集体土地基本权利的再次确认。目前,我国对于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注册登记制度,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境。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基本权利注册登记难以像商品房、汽车等财产基本权利注册登记那样,做到实时更新。这就导致贫困地区妇女在婚嫁进村男方之后,如未对集体土树上住宅提出申请扩建工程,其集体土地基本权利很难得到注册登记体现,而沃苏什卡核心成员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又是客观事实。因此,在集体土地住宅征收前,拆迁职能部门往往都要对沃苏什卡相关人员展开再次审定,对收容占地面积展开最终确定。通俗来说,可以将拆迁收容相关人员的审定视为对集体土地基本权利的再次确认,以最终确认拆迁被收容相关人员和拆迁补偿金的基本权利人。在再次确认中被纳入被收容人的贫困地区妇女,就应当判定为拆迁收容第一类,并独享集体土地及树上住宅拆迁补偿金的基本权利。

第三,拆迁收容补偿金自身利益分配应注重自身利益平衡,彰显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根据一般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政策,贫困地区集体土树上住宅征收补偿金主要由两部份组成:一部份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金一般是由土地所有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两个部份组成。另一部份是集体土树上住宅的折价补偿金。这部份一般由价格评估和政府定价的方式相结合予以补偿金。除上述补偿金之外,一般还会有搬家补助、速迁奖励、收容期房过渡费等与搬迁有关的其他补偿金,该补偿金与集体土地基本权利无关,一般只要是住宅的前述定居人,均可享受。对于被判定为收容第一类的贫困地区妇女,其应当独享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金,因为其既是前述定居人也是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人,与户中其他核心成员公平独享集体土地基本权利。同时,考虑到贫困地区妇女婚嫁进村时,对集体土树上住宅有无扩建工程的贡献,可只须减少或者不独享集体土树上住宅的折价补偿金。

处理结果:综上,该案中以拆迁补偿金款购买的3套收容房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树上住宅的拆迁补偿金,沃苏什卡包括黄某在内的5名收容相关人员均独享基本权利。但考虑黄某对树上住宅没有扩建工程的贡献,可只须减少折价款的数额。该案经公安机关抗诉,高等法院重审后改判黄某赢得住宅折价款160万元,这样的裁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妇女土地基本权利的保护。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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