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是无法的。集体农地上的住宅通常是原告的惟一廉租房。
依照《》
第六条对举报人或其所养育亲属日常生活所须要的定居住宅,人民检察院能扣押,但不得拍卖行、卖掉或者卖掉。
第六条对于超过举报人或其所养育亲属日常生活所须要的住宅和日常日用品,人民检察院依照申请继续执行人的申请,在保证举报人或其所养育亲属最高日常生活标准所须要的定居住宅和普通日常生活须要品后,可不予继续执行。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举报人只能惟一的住宅,且属于举报人或其所养育亲属日常生活所须要的定居住宅的,高等法院能扣押,但不会拍卖行。所以说集体农地一般而言是无法拍卖行的。
1、由农地普通用户生前向所处信用社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本原件、集体农地所有权合格证书(有核准无农地所有权合格证书的,需先办理手续农地所有权合格证书)。
2、跨县无廉租房的,原集体农地必须退耕还林,由申请者写下保证。
3、水表修路的,应提供更多配偶签定的水表协议。
4、因工程建设需征地的须提供更多征地职能部门的断定。
5、在城北总体规划镇内,应办理手续市政建设总体规划职能部门的《总体规划许可》,乡(镇)、集乡总体规划范围内应获得相关部门的一致同意。
6、在高速公路、小溪、排水沟、公路桥两边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应按照《高速公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水利法》获得主管职能部门的一致同意后到县区工程建设局所申领集体农地提出登记表,经居民组成员、村委审查一致同意,由所辖区域工程建设局所值班人员到实地考察审查,是否合乎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一致同意后,呈报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派县工程建设局局审核)。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转让需要下面一些条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村信用社组织成员。
2、转让方有超过一套的集体农地,好多家庭都有几处集体农地。
3、受让方为村信用社组织成员在本村没有集体农地。
4、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集体农地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一致同意。
只有满足上述几个条件,才有可能实现集体农地的转让。建议集体农地转让后,受让方要了解相关政策,要严格继续执行各省市明确规定的修路标准修路,以免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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