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集体农地何强咋办
1、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后,假如村委何强准的,能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处置,假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何强的,原告能提出申请复议或是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抗诉。
2、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工作法》第十五条 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论,由原告商谈化解;商谈未成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对个人间、对个人与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区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原告对相关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处置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能自收到处置下定决心通告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在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论化解前,一方严禁出现改变农地利用现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议法》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国民、企业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机构能依前项提出申请复议:(四)对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做出的相关证实农地、矿产、溪水、丛林、陡崖、沙漠、沼泽地、红树林、水域等天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是使用权的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
二、提出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前提是什么
1、因家庭核心成员成婚等其原因另行水表,缺乏集体农地的;
2、外来人员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有集体农地的;
3、因出现或是防卫灾害、实行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须要迁址的。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不予核准使用集体农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集体农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是能够化解水表须要的;
3、出卖或是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农地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农地管理工作法》的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核准。假如提出申请时,村委不同意的,能提出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化解。假如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同意集体农地提出申请的,居民能提出申请复议,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抗诉。希望以内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假如您还有其它问题能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是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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