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C相关下发《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
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林校资〔2018〕73号
华北局国家机关各职责部门、各基层单位:
为贯彻《党政机关特权车抵制节约法规》、《机关外交事务管理组织工作法规》和中共华北局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用房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党政机关党政机关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相关明晰要求,规范化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提升金融资产实用性效率,保证外事活动,控制机关运转生产成本,依照省里法规,我们在归纳2009年以来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监听器组织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晰和健全了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的基本建设明晰要求,以及组织工作流程、奖励性和继续执行监督管理等文本。现下发你们,请依照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处理向Nashik充分反映。
国 管 局
2018年3月24日
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了规范化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提升金融资产实用性效率,依照省里法规,紧密结合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前述,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是指华北局国家机关各职责部门、各基层单位(下列全称各职责部门)依照职责履行职责和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对保证外事活动所需的金融资产实用性事宜做出的本年度精心安排,包括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和专供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
第三条 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遵从规范性和稳定性并重、通用型和专供并重、方案和财政预算并重的准则,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圣埃蒂安德管理组织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外交事务管理组织工作局(下列全称CLC)负责管理各职责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站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各职责部门负责管理辖下横向管理组织工作机构、直属机构和除机关服务站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
专供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由各职责部门参照本配套措施进行管理组织工作。
第五条 CLC每年第三季度布置下一本年度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监听器组织工作,明晰监听器的依据、文本和组织工作明晰要求。
第六条 各职责部门应当在全面盘点金融资产情况基础上,依照职责履行职责和科技事业发展需要,依据金融资产实用性标准,综合考虑金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合理基本建设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报表和监听器说明,做到数据准确、文本完整、报送及时处理。
第七条 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文本:
(一)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表。充分反映各类通用型金融资产实有存量、拟处置数量、方案实用性数量和金额,充分反映预计采购时间等情况。
(二)机构人员情况表。充分反映机构、人员和金融资产购置经费财政预算等情况。
CLC适时对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报表具体文本进行调整。
第八条 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监听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文本:
(一)本职责部门金融资产实用性标准制订情况、机构人员情况和各类通用型金融资产人均占有情况;
(二)特殊用途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项目、性能用途、数量金额等情况;
(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专项组织工作等实用性通用型金融资产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CLC和各职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文本包括:
(一)监听器基层单位范围和报表材料是否完整;
(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听器说明的文本是否全面详实;
(三)金融资产实用性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宜。
第十条 CLC于每年年底前审核批复各职责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站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各职责部门审核批复辖下横向管理组织工作机构、直属机构和除机关服务站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于次年第一季度将相关情况报送CLC。
第十一条 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一经批复,应当严格继续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各职责部门因追加内设机构和人员基本建设、承担专项组织工作等情形需要调整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的,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审批手续。CLC于每年8月标准化对各职责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站本本年度通用型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调整事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CLC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对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职责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加强对辖下横向管理组织工作机构、直属机构和除机关服务站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推动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规范化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CLC依照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各职责部门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报送虚假材料,未按规定流程基本建设、审核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超标准超方案实用性金融资产的,扣减其当年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绩效评价分数,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华北局行政管理组织工作国家机关用房和业务用房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依照省里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职责部门可以依照本配套措施制订本系统金融资产实用性方案管理组织工作实施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本配套措施由CLC负责管理解释。
第十八条 本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