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土地,且集体土地的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但因各式各样其原因,现阶段的前述情形是,许多家庭成员的集体土地占地面积都远远少于了明确规定国际标准。
在本次集体土地流转时,对远远少于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的情形,北欧国家明确要求第三阶段处置。对许多比邻极为早的新房子,远远少于了集体土地占地面积,也是能流转的;而对比邻极为晚的新房子,只会对国际标准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因此,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未流转注册登记的集体土地会怎样处置呢?会被拆毁吗?这是许多好友不光重视的难题。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严禁少于很大的占地面积,但,前述情形是,那时在贫困地区没数家是没少于的,假如强制性拆毁可能会引起社会风气难题。因此,通常并非故事情节不光轻微的,不能遭遇被拆毁。
现阶段上看,对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未流转注册登记的集体土地,极为两极化与社会风气声浪较低的处置方式主要就有4种:
1、集体土地超占地面积的部份推行无偿采用
像青岛市德州市淄川就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众所周知的应缴交集体土地无偿服务费:
(一)两户一宅,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的部份。
(二)两户多宅,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部份。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采用的集体土地。
(四)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两代或两代以上共同保有两处集体土地的,远远少于法定应分配集体土地占地面积部份。
(五)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故(升学、入伍、工作等)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原籍保有集体土地的,参照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意见执行。
无偿采用依照其超起征占地面积推行阶梯式计费。远远少于占地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份按每年2元/㎡计费;远远少于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份按每年5元/㎡计费。
2、推行宅田挂钩制度
在贫困地区,农民有两大重要财富,一个是集体土地,另一个是承包地。有人就提议,超占了集体土地的,能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3、放宽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
许多人反映,当地的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实在是太低了,100来平的占地面积,农民的农具等物件根本没地方存放,应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占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人少地多的地区应适当放宽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国际标准。
4、由村组自行决定怎样处置
也有人认为,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怎样处置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你支持何种处置方式呢?你们当地对远远少于明确规定占地面积未流转注册登记的集体土地是怎样处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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