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社会风气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统筹规划养老保险基金,依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缪明办法缪明。
第二条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达至原则上人社部时,总计交费严重不足十二年的,能缩短交费至满十二年。社会风气保险法实施前缴费、缩短交费五年后仍严重不足十二年的,能纸制交费至满十二年。
第二条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达至原则上人社部后,总计交费严重不足十二年(含依第二条明确规定缩短交费)的,能提出申请转至户口所在试点工作社会风气医保或是农村居民社会风气医保,享用适当的医保福利待遇。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达至原则上人社部后,总计交费严重不足十二年(含依第二条明确规定缩短交费),且未转至试点工作社会风气医保或是农村居民社会风气医保的,对个人能口头提出申请中止有共医保亲密关系。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接到提出申请后,应口头知会其转至试点工作社会风气医保或是农村居民社会风气医保的基本权利和中止有共医保亲密关系的不良后果,经生前口头证实后,中止其有共医保亲密关系,并将对个人帐户存储额纸制缴付给生前。
第五条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跨区壳状劳工市场,达至原则上人社部时总计交费严重不足十二年的,依《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转贴老龄社会风气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村落民营企业有共医保亲密关系迁移LX1暂行规定的通告》(请示报告〔2009〕66号)有关福利待遇申领地的明确规定确定继续交费宗莫德,依本明确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九条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跨区壳状劳工市场,符合按月申领基本上养老保险基金前提时,基本上养老保险基金单向计算、统一缴付的另行,依《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转贴老龄社会风气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村落民营企业有共医保亲密关系迁移LX1暂行规定的通告》(请示报告〔2009〕66号)继续执行。
第六条 有共医保对个人帐户不得提前转存。对个人在达至原则上的申领基本上养老保险基金前提前入境移居的,其对个人帐户予以留存,达至原则上申领前提时,依国家明确规定享用适当的医保福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双重国籍的,能在其入境时或是入境后口头提出申请中止有共医保亲密关系。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接到提出申请后,应口头知会其留存对个人帐户的基本权利和中止有共医保亲密关系的不良后果,经生前口头证实后,中止其有共医保亲密关系,并将对个人帐户存储额纸制缴付给生前。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死亡后,其对个人帐户中的银行存款能全部司法机关继承。
第六条 社会风气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卸任人员享用基本上医保福利待遇的交费年数依各地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参与有共医保的对个人,基本上医保亲密关系迁移LX1时,基本上医保交费年数总计计算。
第八条 缴费人员在协议医疗政府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上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依国家明确规定从基本上医保基金中缴付。
缴费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能在非协议医疗政府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能适当放宽范围。缴费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规划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劳工市场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司法机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风气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依《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继续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政府机构等有关单位司法机关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能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风气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纸制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风气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享用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福利待遇的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风气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前提的,能提出申请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用其他失业保险福利待遇。其中,非因生前意愿中断劳工市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明确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是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生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劳工市场的,再次失业时,交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前提的,原有交费时间予以留存,重新劳工市场并缴费的,交费时间总计计算。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依明确规定缴付。
第十六条 社会风气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国务院有关试行社会风气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生前。同时,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能通过手机短信或是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缴费人员发送对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司法机关为用人单位和对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是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对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中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中止或是解除劳动亲密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用社会风气保险福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风气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司法机关代扣代缴的,由社会风气保险费征收政府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能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风气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交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缴纳适当的社会风气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社会风气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风气保险费征收政府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本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风气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司法机关享用社会风气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风气保险费的明细情况知会职工生前的,由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政府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风气保险服务政府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是其他手段骗取社会风气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风气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政府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依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能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社会风气保险费征收政府机构、社会风气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府机构、开设社会风气保险基金专户的政府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依社会风气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风气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明确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风气保险基金转至社会风气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风气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风气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是其他社会风气保障基金挤占社会风气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风气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缴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十四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风气保险争议的,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明确规定,提出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风气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风气保险权益行为的,也能要求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或是社会风气保险费征收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处理。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或是社会风气保险费征收政府机构应依社会风气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明确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亲密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应司法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风气保险业务人员政府机构征收社会风气保险费的地区,社会风气保险行政部门应司法机关履行社会风气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风气保险费的处理,依社会风气保险法和本明确规定继续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风气保险费的行为,依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本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1.07.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0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