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地被别人强占通常不能间接控告,需先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处置不令人满意时,能提出诉讼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论,由原告商谈化解;商谈未成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对个人间、对个人与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区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原告对相关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处置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能自收到处置下定决心通告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在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论化解前,一方严禁发生改变农地利用现况。
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论,由原告商谈化解;商谈未成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对个人间、对个人与基层单位间的争论,由区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是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置。
原告对相关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处置下定决心置之不理的,能自收到处置下定决心通告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在农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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