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
但凡拥有集体农地的农地所有权人,须申领由农地职能部门统一下发的《贫困地区备案注册申请表》,以户为模块,撇除集体农地核对一份。居民使用的集体农地,必须递交由经济社、村委二级经济组织及乡政府开具的农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小组负责搜集备案材料上缴农地管理职能部门对权属展开审查。
(二)权属调查
国土规划职能部门依照农地所有权人的申请,对集体农地覆盖范围、界限、界石、权属物理性质、商业用途等情况展开实地考察、记录并经交界处多方判定,核对集体农地土地利用登记表,绘出地籍设计图,为土地利用量测作准备。在集体农地一案中,本地籍普通用户和交界处地普通用户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亲临现场协力亩数,对双方协力证实的工业用地界限和界石点展开亲笔签名、复印件,如不能参加亩数的,应口头委派中间人当面亩数。
(三)审查与报告书
经农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对认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地籍展开报告书,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农地普通用户的名称、门牌号、准许注册登记的农地权属物理性质、面积、矗立、一至覆盖范围等。
(四)审核
报告书届满,农地基本权利者及其他农地合法权益有关者对农地注册登记审查结论未异议的,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跨县上签订同意注册登记颁证的意见,由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党委原件,并刻字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注册登记复印件。
(五)注册注册登记
依照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注册登记跨县结论,以地籍(集体农地)为单位逐一核对农地(集体农地)注册身分证、农地(集体农地)归户卡中农地合格证书,并由注册登记人员和农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顾问党委分别在两卡上盖章。
(六)颁授农地证
(一)集体农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依照《农地管理法》,集体农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所有权,所有权归村集体。集体农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农地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批准,派发证件。
(二)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集体农地的,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三)由于贫困地区户口与农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集体农地注定会失去。
(四)依照《民法典》规定,集体农地所有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农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基本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农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集体农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农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五)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农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集体农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集体农地的所有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集体农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集体农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农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由本人向所在的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工业用地申请;
(二)由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居民委员召开其居民会议就居民提出工业用地申请展开讨论;
(三)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
(四)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工业用地的,依照《农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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