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流转是指贫困地区住户为修建Chhatarpur定居住宅对本宅基地的挤占、采用的基本权利。贫困地区宅基地所有权多于具备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能获得,在非常大某种程度上具备社会福利物理性质和社会福利机能。
一、宅基地未予流转的其原因
1、宅基地不合乎县区农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
2、除承继和同居立室外,贫困户两户少于两处以内的;
3、Noyant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住户在贫困地区买回和修建的写字楼;
4、权属有争论仍未处置完结的;
5、贫困地区村(居)民因增建写字楼,应拆毁而未拆毁的旧居或旧居列入农地分期付款工程项目总体规划,未征用农地的;
6、空余或住宅倒塌、拆毁一年以内未恢复正常采用的;
7、因拆迁或原写字楼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农地违法违规行为仍未处置或正在处置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一年未采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写字楼;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其原因限制农地基本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未予流转的情形。
二、宅基地流转登记的程序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农地部门统一印发的《贫困地区宅基地所有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农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农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农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农地归户卡》,组装《农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三、宅基地流转的特殊情况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写字楼用地,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农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农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贫困地区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少于法定或批准面积,合乎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流转和登记发证;合乎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仍未分户的贫困地区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少于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贫困地区宅基地所有权,所有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余或住宅倒塌、拆毁一年以内未恢复正常采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农地所有权,已经确定所有权的,由信用社组织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农地登记,农地由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
5、对未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贫困地区宅基地流转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置后,再决定是否核发宅基地采用证。
四、宅基地收回业务流程
收回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所有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县区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机构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所有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农地登记。
7、未交回《宅基地采用证》的,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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